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我国的发展迅速。目前劳务派出方式中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按照企业自身用工需求,由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到被派企业工作。另一种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被派企业按照一定条件支付给用工单位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费用,由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直接进行结算。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1、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设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下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因此,对用工形式上法律风险是有充分认识和防范的。
2、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从会计角度分析,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因此对纳税人未按法律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这些都会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城建税的申报缴纳中留下风险。同时又存在税务稽查风险。主要表现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的进项税额被依法查补后,实际税负仍不低;(2)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对纳税义务负有直接责任而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纳税义务。如果劳动派遣业务采用虚假的劳动合同、提供虚假发票等方式来逃避征税,或者隐瞒劳务用工情况以逃避纳税;(3)提供虚假纳税申报记录,偷税数额较大、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并且拒不少。
3、税务机关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用工单位与被派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结算。对于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完整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假平仓或者在补缴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和医疗保险支付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因此,在劳务派遣期间,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损失的,应当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及相应的社保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被派遣员工享有社保和医疗保险待遇,有权利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并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是要注意:派遣协议中未明确说明的是医疗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在本保险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医疗保险费中支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对因劳务派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特殊情况,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裁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用工单位不向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入实际工作时间;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
5、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纳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不缴纳的,由用工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代为缴纳。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社保的缴纳对于企业的成本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确保在发生社保费用时承担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福利性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之规定,建立与用工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手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对人口资源环境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发展经济中必须更加注重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让企业更加重视自身成本核算意识也是企业成本管理中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