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劳务费,在会计核算中属于人力成本的一部分。很多企业对于这个问题都存在误解,认为劳务费应该是属于劳动成本的一部分。那么,劳务费是否应该被计入人力成本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工资收入中的劳务费是否也属于人力成本呢?这个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来看:“公司为本单位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实际发放给员工的津贴和补贴,应当计入其他经营与收益,不得在费用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务费进行分摊支出。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附件2第38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也应该列入人力成本进行核算。

一、劳务费的概念

劳务费是指公司为从事劳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年终奖金。2、加班费:也就是公司为了保证劳动者正常、有效地工作而支付的补贴;3、加班费:也就是所谓的加班费和辅导费,是企业为完成一定任务而额外支付的合理报酬。如果不是工作本身所需的合理报酬,也就是员工缴纳福利费,比如企业不存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则这种福利不属于企业为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成果。4、奖金/津贴: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外发放的各种奖金。4、奖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向职工另行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并依法缴纳所必需的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委员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奖金、津贴和补贴。5、补贴:是指发放给员工的除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和奖金外的补贴和津贴。

二、劳务费核算的两个问题

虽然劳务费属于人力成本,但是在企业实务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劳务费是否需要在工资中扣除?第二个问题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劳务费如何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企业发生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为工资、薪金;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劳务费不得扣除。因此员工福利费也应该计入人力成本进行核算。

三、劳务成本科目下核算要点

企业劳务成本核算的重点主要在于“劳务发生额”的核算。因为当员工提供的劳务不属于与他人发生的劳务支出,比如为他人提供劳务、雇佣他人、接受劳务的等,应按照劳务发生额从其账面余额内扣除。另外,虽然劳务支出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在职工福利费的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但是并不意味着员工不需要承担。另外对于劳务费这样的费用,在会计上主要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现金(包括工资、奖金等)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与工资相关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这些可以不计入劳务费支出范围。当然啦!我们不能将劳务成本直接列入到“工资”科目下核算。也可以直接根据劳务费发生额和性质进行归集。如果劳务成本发生额能够充分分摊到当期计算中时可以不再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75号)规定:“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支付》的规定扣除职工福利费。对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其他经营收益的补贴,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劳务费支出包括福利支出和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标准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发放给职工福利的支出不得在扣除。’因此单位福利费应当计入其他经营与收益项目中支付给职工的福利以及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劳务费是属于人力成本一部分不能直接扣除的成本支出和非工资薪金支出;其次就是福利支出。因此劳务费计入了人力成本而不应该按照劳动产品成本税前扣除!这也就意味着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劳务费需要分摊于职工福利费用中由其他项目不得扣除。不过也有企业是比较容易将这个问题给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