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在用工单位与受雇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人力成本;如果是劳务外包,那么在其发生费用时,就应计入管理费用。注意事项:因企业采用外包方式而接受的个人劳务不属于人力成本。在与个人劳务挂钩的岗位上,劳务费用可能要计入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等项目中。对于不与受雇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临时员工,其劳动成本也可计入管理费用。但是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请他人协助生产经营是不得在职工薪酬之外的其他事项中以管理人员的名义列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成本费用核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787号)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0%的比例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在不改变企业资产负债性质和所有者权益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支出。包括:1、货币性福利:包括退休金、医疗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职工补贴,计划生育费,子女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手术费,困难职工生活补贴,职工离休费,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职工应享受的各项补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①、②下发有关规定而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类补贴、补助以及其他费用。2、福利费费用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费(含冬季取暖补贴)、正常生活费(不包括职工为防治职业病发生的药品费用)、探亲路费和节日生活补助等。3、工资薪金以外收入津贴和补贴:包括企业向本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因公外地就餐补助(按规定可以扣除公家机关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给予伙食补贴后支付给非集体单位和个人的伙食补助费)。4、福利费外支出及其他:包括员工福利所需经费支出以及相关政府补助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发生涉及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和稿酬所得项目等税前扣除事项时,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单位、个人支付给本单位以外个人的工资薪金,在扣除一定的支付日期前,由支付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工资薪金发放清单,由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除上述情形外,企业支付给个人及支付给实际工作单位的工资薪金,在扣除相关规定的费用后,作为实际发生额入账。企业以单位名义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个人支付费用在扣除规定金额后与单位留存结清。注意事项: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单位提供给个人或实际工作单位的相关费用扣除凭证资料留存备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劳务费支出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98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支出,不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取得的发票与真实、合法、有效工资收入不相符的;(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扣除的支出;(三)用于员工个人开支,但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于员工工资薪金范畴而不属于纳税人支付给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工资、奖金或福利的注意事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劳务费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如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必须有劳动合同或协议及双方合同约定才可以计入。另外,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当年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