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会遇到以下问题:企业营业成本的计算,是按照产品的生产流程来计算得出的。比如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等,这些通常都包含在营业成本中。那么这样算出来的营业成本,到底包含哪些呢?下面来具体了解一下吧!我们一起来看下:什么是营业成本。营业收入:①发生于企业销售活动中的直接人工费用、销售折让等;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属于企业发生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薪水、奖金等福利费;④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职工薪酬;⑤与生产经营无关成本;⑥在产品售价之外计提的销售损失项目和其他项目等都属于企业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产品税金、劳动保险费及职工福利费、保险费率和有关财务费用等。

一、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特定经营任务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成本是指直接用于产品销售的各项直接费用支出。人力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直接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和工资。人力成本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基础。

二、所得税费用中的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应并入主营业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所聘员工无关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奖金和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福利费应当在发放当月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失业提取和其他工资薪金中支付的补贴。企业为其所占职工总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国家对向上述职工支付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应按照规定计提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因此,根据财税[1996]187号附件文件《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3]50号)第24条和37号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给企业有关部门支付报酬或其他福利费用以外未发生的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职工薪酬除外。”

三、营业收入分配法

营业收入分配法是根据主营业务成本与营业收入相互关系计算营业成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营业收入分配法(a)计算营业收入。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把主营业务及非主营业务的税金及附加等业务利润分摊到各相关的费用上,然后再分摊到各项目中去。分配表是为了计算企业各税金分摊情况而编制的。营业收入分配法的优点是计算过程简单;适用于多品种且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企业;对计算结果偏低的企业可能起不到调节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企业采用该方法计算营业成本时通常会采用以下方法:将收入总额中一部分作为销售收入(直接人工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等方法处理;

四、营业税金

营业税金: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应纳增值税税率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某些纳税人发生的销售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营业税金的计算方法:在确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时,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收入。在计算期末,采用余额调节法计算。销售货物时应先按照有关方法计算出其应纳税额,再按规定确定是否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扣除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结果出来之后,与实际入库金额进行对比。如果有差额,应当予以弥补。因此,当发生销售收入时,应先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再在该确认收入时予以纳税调整(不符合增值税税率调整条件);企业不能自行纳税时,则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整至:1-(1)项减少;(2)税后利润(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增值税-(免税)=-(1-应交税金-营业征税)*(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