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经济补偿方面体现得比较少。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会承担人力成本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很多人对此可能存在一些误解,以为人力成本是一种固定的价格水平。
1、人力成本并不等于员工工资,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
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通常,我们在计算个人劳务报酬时,会将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奖金计入个人劳务报酬中,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可获得报酬的规定。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是按照被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因此在计算人才成本时不应把这些扣除了的工资作为员工的劳务报酬。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履行法定程序之外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视为是劳动争议,需要承担劳动争议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若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存在工资发放或者福利待遇等问题,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劳动争议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之外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认可。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员工依法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为其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月实际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未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直至实际工作时间止。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可以提前30天通知”一项,可以在《制度建设情况》一栏找到具体规则。比如《员工手册》中有“试用期不合格或者不胜任工作将解除劳动权”的条款,如果试用期内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辞职;如果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有明确规定:“重大事故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无工资发放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了。但是,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赔偿金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相关的人力成本承担。例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实际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一旦被告知,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需要承担劳动者因此所产生的相关培训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相关费用。而在我国,通常来讲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赔付,则会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计算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