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向个人支付的所得税,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前款所称个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个人的单位和非营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许可的权限和程序缴纳”。可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8号),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自行选择是否为自然人缴纳税款。

一、对自然人取得的工资税前扣除项目

对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39号)规定的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以支付给其本人或其委托人的全部劳务报酬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一纳税年度应税所得额减除费用一万元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纳税;对稿酬收入,以支付给其本人或其委托人的稿酬所得为应税所得额,减除适当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稿酬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确定(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对个人从事的与取得工资薪金有关的劳务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有关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福利性支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成本费用分摊:(1)由自然人提供或者支付给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2)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个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各种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55号)的规定,个人从事房屋装修收入、个人支付给其他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与房屋装修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属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减除费用的项目,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上述补贴、津贴和与房屋装修有关的费用支出可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也可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计算纳税。上述补贴、津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补贴、津贴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6号)中对该补贴、津贴项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工资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2000元/月乘以税率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并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有关“其他所得”的规定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方法为:以每户每年12000元(含12000元)以下为一个纳税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为:减除费用按200元/月乘以税率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营业期限,可以从申请设立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注:对“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个体经营者”之简称。其中,前款所称个人所有的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直接向其雇用的人员支付工资或者薪金所得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按季)的,该所得可以减除费用20元(200元/月);以上部分所称个人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仅限于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个人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一)从事设计、装潢、安装、修理劳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二)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劳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从事设计所取得的收益;(四)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从事广告设计说明、绘图、装潢设计、安装制作、修理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国税函〔2009〕778号文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项目提供劳务取得收入,以两个项目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纳税人应按照劳务费标准确定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不是固定金额,而是根据相关劳务报酬的性质确定支付金额;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提供劳务,则根据支付金额确定应纳税额。

五、对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之间的奖金提取,以支付给个人和实际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比例确定;

企业因其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奖励时,可以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该比例不应低于20%;个人因其劳动贡献而取得的经济报酬或者奖金,应当依法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应扣除其取得的劳动报酬或者奖金。上述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通知》(国税发〔2009〕77号)的规定执行。实际承担工作任务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中,个人因其履行职责、接受任务和完成任务等原因获得的经济报酬;其他情形人员是指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津贴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和其他奖金,应按照国家规定全额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本通知施行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奖金、报酬、补贴等奖金所得的个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个人事项的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总结:

企业福利费和福利费,两者的区别在于福利费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员工福利费中,包含福利费,企业应当对福利费支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福利费,作为企业人工成本。福利费包括各项福利、补贴,但不包括补贴个人而仅作为薪酬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中不包含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不应将其作为薪酬管理费用来管理,企业薪酬费用不得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各种职工福利费的具体构成,以及相应的扣除标准和方法,并在实际发放时予以考虑。福利费与员工福利费虽然属于人力成本范畴,但是在财务处理上都可以作为人力成本核算,而且在不同阶段核算方式不同,对企业管理及财务数据影响也不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在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所得。其中前两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收入和财产转让、财产经纪收入等。本通知施行前已计入工资、薪金部分的收入,在本通知施行后可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大多数企业采取内部福利费扣除制度或直接支付员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中并未计入人力成本范畴。但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内部福利费直接计入薪酬成本,例如北京地区税务机关规定发放春节过节慰问费时可以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的比例扣除。有很多城市的税务机关还没有把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个月后未办理汇算清缴手续仍按原渠道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入才能被作为收入入账,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收入才能进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只有符合规定的收入才能按照相应的税前扣除比例入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入才能按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出现有员工不符合上述标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员工福利进行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或者工资薪金中,可以由员工直接向有员工福利性质的单位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帮助以及对其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