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由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向其雇员的受益人支付的,用以代替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并由职工承担的、与基本保障有关的支出,以减轻企业运营成本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来讲,企业缴纳一定比例商业保险后,若无法通过继续投保实现成本转嫁或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时使用,则所需承担的资金成本将直接从其社保基金账户转入雇主资金账户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其承保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在商业保险业务中,涉及到商业险的企业一般都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如人身意外险、健康险),这种模式下被保险人不用缴纳保险费即可以获得相关报酬;另一种是向被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与基本保障无关)。
一、从保险单及发票列支的费用支出
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金额,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入的,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其他业务费的,按规定核算为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下费用不得在当期扣除:1.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职工福利费;2.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材料、设备台帐及业务招待业支出;3.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有关的合理支出(如职工福利费);4、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因此,对于保险单支付或未单独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扣除问题指引〉的通知》(国税函〔2009〕651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在税前扣除后不足抵减营业成本和相关税费(包括利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作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业保险,列支在相关费用支出中是合理且必要的。
二、商业保险列支的风险成本
一般来讲,商业保险在列支时会考虑其赔付风险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损失,被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自行承担或由保险人承担而不需要支付给投保人。因此这部分成本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而对于损失较大、不能自行承担风险的保险业务,被保人可以自行承担。这种风险成本包含了下列费用:(1)保险费在保费总额中应列支的部分。企业按规定从投保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能获得保险报酬而产生的成本。例如:某企业自2006年至2011年共接受3家保险公司承保1份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恶性肿瘤保险、糖尿病保险),投保金额为25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保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
三、如何列支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列支,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纳税申报。保险可以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类。人身险指公司员工从自身保险责任出发购买的保险;财产险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为其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等。在实务中,企业在为员工购买保险时除了要求员工自行购买外,还可以向个人或者商业保险公司询问相关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投保还是不投保,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不同保险公司在保费中附加了哪些责任和赔偿标准,为员工购买了相应险种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