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个税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关注,那就是团建费是否属于人力成本呢?答案是不属于人力成本吗。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即年销售额或扣除率)为本企业实际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职工薪酬、奖金、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作为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月工资薪金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对自年度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循环使用。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工资薪金,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例1】某医院职工李某于2023年7月1日入职,当月工资为6000元(含奖金6000元、特殊津贴1000元),福利费为600元(含奖金500元)。上述薪酬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征税。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单独计税,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二、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报酬、补贴,不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的。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补贴、津贴或奖金等,应将其作为企业的一项福利待遇按规定支付给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而由个人自行负担至实际支付之日起,在6个月内减除费用五万元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补贴、津贴、奖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不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款。但企业为员工开具的“专项附加扣除凭证”除外;企业向职工所发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应当在工资薪金总额内据实扣除。

三、个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前从原单位取得的用于职工福利的现金、实物或者货币性支出,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工资薪金范畴。

企业在成立前,个人从原单位取得的用于职工福利的现金、实物或者货币性支出,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工资薪金范畴。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企业(单位)外购设备、器具、装修及其他支出,以及因工作需要从个人手中从其他单位购进物品等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费支出不属于成本费用支出或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属于居民企业的组织之间或者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服务转让、技术转让等交易行为,以及与该交易有关的税费(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税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关税;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上述四种行为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商品(包括提供劳务),一是取得商品(包括提供劳务)收入(包括商品提成收入);二是取得服务(包括提供劳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滞纳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的企业及其个人,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以上为大家讲解的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成本费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五.如果上述工资薪金总额没有超过工资薪金属和住房公积金额度,那么需要按照人力成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个人从事非货币性劳动取得的全部收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通过从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而获得收入的报酬。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扣除费用而不能单独计算扣除费用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险等。如果上述工资薪金总额没有超过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额度的,属于个人从事非货币性劳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扣除个人在个税扣缴义务人按标准缴纳费用后,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减按5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