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在一定时间内,劳动者因其劳动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它包括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加班费和防暑降温费等福利费用;保险福利经费;住房公积金。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以及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按月支付的,企业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收入的社会保险费。属于当期损益部分,应当计入利润总额。另外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其他与劳动报酬有关的福利性支出也纳入人力成本之中。根据“四费”核算原则,包括以下项目:工资总额内的基本支出中:工资总额为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1、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福利费用
所谓“福利费用”,即企业因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福利而支出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各种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住房补贴、抚恤金,救济费,烈士抚恤金,抚恤费,医疗补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发放加班(夜班)津贴补贴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加班”,不属于“工资总额”内;属于“奖金”性质,应在“工资总额”内计入“奖金”科目;在“津贴及补贴”范围内,应在“工资总额”外另列津贴及补贴科目。加班(夜班)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都属于“防暑降温费”。这种“防暑降温费”应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同时作为劳务费纳入“工资总额”中;此外,对于患有职业病、工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进行加班(夜班)、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待遇的员工而言,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内予以扣除。这种员工个人支付或通过保险机构报销支付给个人的补助费用属于“防暑降温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
2、福利性支出应在“四费”中核算。
福利性支出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必要的费用,是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如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发放福利费,以及向全体职工发放生活费、福利费。同时,还有各种与职工福利有关的补贴如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防暑降温费、困难补助,职工住房保险,工会经费等,也应在业务活动中直接计入“四费”项下的成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发放福利性经费,或未按规定提取社会保障基金及公积金,而只对福利补贴发放给职工用于福利开支,则应分别核算劳动者“四费”项下的成本支出和与劳动者相关的福利性支出。比如按有关规定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金、发放福利费、发放慰问品等等等,都应分别核算于“四费”项目下,不能混同对待。但是也有些用人单位对一些较特殊津贴实行单独核算结算方式,并单独作为成本核算项目来核算。
3、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生产经营支出中所需的劳动保护及卫生费用
这是指企业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为生产需要使用的防护用具和车间等设备等支出一种必要的购置。这一费用主要用于产品销售以及职工福利项目支出,不属于固定人力成本=工资总额+福利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工资总额)。
4、员工医疗保健费用(包括职业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
由于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对疾病的反应也比较强烈,同时,如果参加职业健康保险,对员工的健康和福利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企业必须积极考虑职工医疗保健费用的问题。对职工来说,既要保证自身的身体健康,又要承担因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既要保障自己不得病不致残,又要为自己多生钱。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较多的是国家给予津贴补贴,或者是员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而形成的医疗保健保险制度;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员工参加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对健康有很大损害所以,只有通过国家的财政补贴才能为企业补充足够的医疗费。而且为了使职工能够保证健康与福利,企业在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率时还应对这些项目予以适当的调整,使之适应当地社会收入水平和职工身体健康状况。
5、因劳动而发生的行政开支。
行政开支是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包括为企业办事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行政开支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津贴补贴支出,同时还包括各种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开支如行政差旅费、会议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各种行政管理活动按不同内容分为管理活动和服务活动,按性质分为行政活动和非行政活动。企业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行政开支也包括于该项开支之中。例如企业在办理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交通、住宿、伙食、差旅费等方面支出;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咨询(顾问)费、会务费、工会费、差旅费、培训费(包括培训活动支出);职工工资福利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