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会计操作中,很多企业都会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固定资产的计算。在计算企业成本时,是否可以把属于人力成本的部分计入损益呢?下面以某甲公司为例来为大家解答。由于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良好的集团(股份)公司,所以公司选择将固定资产计入管理费用扣除项下的“其他业务”进行核算。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再销售出去,并不是直接进行利润分配的,而是需要一种生产经营方式。所以将固定资产计入人力成本。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所称折旧(不含土地使用权摊销)和摊销成本的计算方法(以下简称“折旧”)所对应的计算公式为:折旧(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每年折旧率+摊销年限(平均年限为5年)=(单位价值-预计使用年限)/10该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在每年期初至年末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组平均成本中一次性扣除。

1.对于甲公司来说,其主要的设备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施、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

而这些资产通常都是为一些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中会将这类固定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但非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是不能计入人力成本的,而是作为折现率进行计算。假设甲公司 A为一家小型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所在地为 A省 B市。该公司采用“固定收益类投资”核算方式,资产原值50万元。甲公司预计每年能获得200万元利润,并且对年度盈余进行分配。那么将这些利润中,其中一部分用于员工工资外补贴,那就是属于人力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公司为员工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支出”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因此,作为这部分员工工资,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了!

2.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计算,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折旧率也有一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采用直线法确定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年老的固定资产耗用年度起计算折旧。折旧年限的确定应当遵循“低使用寿命、短折旧率和折旧”的原则。该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未来净现值是否能够收回的问题。当然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将该项固定资产纳入了管理费用核算,那么就可以计算出企业成本。但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知,在计算期间性损益时也应该扣除因资产转让而导致归属于股东权益的净损失。这是与税法是有冲突的一种情况。虽然税法不会明文规定为统一规定,但是一般以能够确定为前提。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3.固定资产原值在每年期初由公司按照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为现价减去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额为: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企业在确认各项管理费用时,不能随意调整该项资金。但是,如果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分别将:1.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用于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的发生或由于其他原因致使企业已经不再使用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或者当期损益;2.折旧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形成的):将购买固定资产直接投入而发生的一次性折旧。

4.对于其使用寿命有一定确定性,如果未来不会出现贬值或贬值,则在计算时采用加速折旧。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因资产使用寿命不长而导致其发生贬值的情况。比如,由于技术陈旧而使用寿命很短,则需要长期使用,但可以采取适当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折旧(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分账核算,将应纳税所得额分文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冲减或者结转以后月份。”那么,甲公司在其固定资产核算时是否可以作为职工薪酬来计算呢?由于甲公司是小型企业,并且该座固定资产在计提时属于一次性转入成本费用项下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资产转让收入中有关职工薪酬应当以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投入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将属于管理费用扣除项目“其他业务”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处理:扣除:(1)折旧;(2)人工成本;(3)租金及摊销。需要注意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和利息;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还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为: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及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应按以下顺序缴纳留存收益:其中:1、递延至收益科目核算。2、留存期间:按照10%计算缴纳递延所得税额。.但是应当于次年结转计算基数,其中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计入利润总额。第三项“销售商品、劳务”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内,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通过计算当期损益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在计算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未办理纳税调整手续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增加在

5.但是将超过20年的年限计提折旧就不属于其范围了。

以上分析说明,不存在企业的资产总额和累计折旧年限之和超过20年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其范围。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作为研发费用进行计算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中去。但是需要根据《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7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收入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消费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执行。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计税依据核算相关成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费用(不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管理、不含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摊销。具体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上就是“固定资产算不算人力成本吗”这个问题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