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6-8年,其中包括了厂房、机器设备等建筑工具,其折旧年限也相应的延长了5年。固定资产发生折旧不需要企业另行准备,但应将计提后的折旧在固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固定资产计提时应该考虑下列项目: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折旧以及房屋建筑物摊销扣除其他项目后剩余的部分,计入“管理+”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职工薪酬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本期对上述各项成本摊销的具体金额以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为准。企业有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计提折旧和摊销,应调增利润,但允许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一、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劳务成本,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上述情况外,企业不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成本的费用不得在当期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向承担其责任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支付的报酬,应当根据实际支付形式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捐赠,应当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确认收入。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费用发生时间相适应且与利润分配相关的,费用应当冲减有关资产或者财产份额。不符合条件的支出不得确认为费用。但是,不能以提供劳务为前提。由于提供劳务产生了收入,因此计入了管理费用或者接受劳务所发生的费用也应该在发生时计入劳务成本。如果不计入当期,而是在以后年度计提费用。但是,如果提供劳务方因为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出现延期交付或者无法如期支付工资等情形则需要重新计算薪酬额和延期纳税年度工资薪金。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自公布次月起执行。
二、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5]179号)规定企业应在每年终了,对固定资产按照折旧年限分期摊销,具体时间以实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本公司会计准则第23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折旧年限及分摊的内容如下: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成本、预计净残值及相关税费均按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未确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为(1)已计提的各种折旧或(及)已摊销,未摊销部分;(2)按规定年限分期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在建工程(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其他有形资产)确认而不得资本化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予以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建筑物分期摊销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等规定:对在建工程,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外,企业还可按不同情形予以调整。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当其预计净残值低于成本价值时,按该资产原账面价值计量;当其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进行。”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当期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的项目包括利息、折价或者溢价支出等。同时还要求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于长期待摊费用,一般为固定资产发生时发生的各项费用。
固定资产的预提费用,包括各种设备运输费用、安装费、材料费等以及为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其他各种费用。一般为固定资产的购入或出售提供劳务以及与该项资产相关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长期待摊费用通常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发生的其他各项费、材料费、租赁费等,以及采用直线法计算。其中,对已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将有关费用在受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对尚未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待摊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关于基建项目人力成本成本的计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利润表》中有关费用分配表的规定,职工薪酬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差旅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费用支出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开支。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差旅费是指乘坐交通工具、入住宾馆、招待所引起机票、住宿费,以及与此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与伙食补助费等。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的职工工资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其中,职工支付的交通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成本。差旅费一般用于员工食宿,一般情况下,出差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出差人数,且差旅费不超过当地机票、火车票费用标准。差旅费在发生时计入“管理+”成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抵扣。
五、在上表分析中说明了职工薪酬在企业内部如何管理及核算是会计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与其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取得;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或劳动保护,以及职工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如购置机械、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职工福利费等,属于劳动报酬;职工为履行法定义务而给予的劳动报酬或者劳动保护用品或者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的劳务属于直接从事上述活动的职工获得的报酬。与本法规定的劳动者利益无关的报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工资、薪金、津贴、补贴以及与其相关而支付的溢价、折价或者跌价损失等,属于职工福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这些都是发生于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间接费用支出包括了各种形式的奖金、津贴以及与职工福利有关的支出。但是,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因此对于职工薪酬类项目在税法上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项目分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80号)和《财政部令第48号》第1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企业职工薪酬制度改革,包括将现行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为主要支付形式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改为以实物或与其相关的资产折价或溢价款为准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实物形式支付的薪酬,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给职工的现金支付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可知,“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第4条规定调整员工薪酬,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职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80号)文件精神明确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并补缴相关税费的纳税人,可继续适用该政策。已执行部分,不再适用。”《关于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税收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85号)以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问题。根据以上文件,属于职工薪酬,该部分费用为:1.职工薪酬;2.支付给其他员工现金薪酬;3.其他职工薪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工资薪金时不得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工资总额按照累计人民币(含工资薪金)为基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最低标准范围内确定。对于以支付给个人的货币性劳务报酬和股权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在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确定。本通知所称薪酬福利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畴,适用于企业为雇用和安排其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币性福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