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人力成本是一项经常会被忽略的成本。但是,它在增值税中的重要地位却不言而喻。从税法角度看,人力成本是指为生产经营活动支付的、用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免征销售、进口货物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服务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服务和居民服务提供两个阶段”,对服务和居民服务分别作出了具体细分规定;对生产经营两个阶段均有明确规定,但均没有专门针对人力成本扣除发表明确意见和文件表述。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可暂不抵扣:(一)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项目;(二)居民服务、生活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餐饮服务、教育娱乐服务、卫生保健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所需服务等项目。”由此可见,居民服务和生活服务是可以分开抵扣的。但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以及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开始实行“营改增”,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明确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所以目前只有餐饮、住宿行业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定额征税。但是,目前餐饮业增值税税率为17%,而餐饮、住宿行业增值税税率则为13%。目前由于餐饮、住宿行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所以在享受该减免税政策时不能同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但如果餐饮、住宿行业属于一般户,那么餐饮、住宿行业也可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进行定额计税。
二、人力成本定义
人力成本,是指为生产经营活动支付的、用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劳务费、劳动保护支出和其他必要费用。从定义看,人力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劳动者报酬,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终加薪、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属于工资薪金。二是劳动者福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包括工资、奖金。三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职工福利、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并进行职工教育、培训所支出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其中,养老保险等由单位缴纳,由个人缴纳,属于单位负担。
三、企业不能扣除的成本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为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百分之三十或超过税额一倍的部分,不得抵扣;纳税人未超过当期应征得的数额但超过部分必须从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中扣除。这里的“未逾总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合同约定外支付的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不得扣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居民服务的细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居民服务提供阶段”包括为企业居民服务、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提供居民服务两个阶段,并明确了两个阶段内支付方发生的扣除项目。在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中,对于居民服务也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中对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从税务机关实际操作来看,可以确定为将销售额和纳税期限等数据合并计算而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划分为取得收入和其他经营活动收入两部分进行核算。
四、问题及解决思路
从行业角度看,在我国,服务业一直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具有特殊性,在扣除过程中往往出现很多问题,如:税收优惠事项申报复杂、税收优惠项目界定不清、税收优惠享受不规范等。解决思路可以参考:首先,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人力成本”作为可扣除项目,允许将其计入费用,并做相应科目核算。其次,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需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的劳动用工方式,避免出现用工方式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违规操作等问题,避免税收负担加重。再次,企业应建立健全与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纳税权益。最后,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对外合作与交流,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