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力成本,税法上有专门的规定。人力成本是指为满足特定岗位的需要,职工所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社会保障费用。人力成本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开支,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和为其提供住房而发生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为其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属于职工福利费,不作为应税项目纳入17%免征增值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了部分费用支出,其中人力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无法划分实际发生额与计划支付额。

1.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给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团队的实际现金报酬支出。包括职工福利费,如按月发放的职工生活补贴、防暑降温费、法定节假日福利费、生育津贴等合理的经济补偿;按月发放的职工生活补助或抚恤金等合理的经济补偿。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比例计提的“员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计提福利费,按规定不得扣除或按规定计算减免税额部分除外;工资薪金总额低于成本或者高于客户要求部分扣除。纳税人自行向客户提供或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0%以内(含10%)计算扣除。注意: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业务行为。在营改增后不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b.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c.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住房条件下,以个人身份或单位名义,按月或者一次性缴存的长期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d.企业为员工(含已退休人员)支付的一次性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年终加薪),以及支付给职工福利性补贴支出;e.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健康险等险种的社会保险支出,包括生育保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费支出,以及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发生的各项费用。f.符合条件的非从业人员从本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者扣除。

3.其他人力成本支出:

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类培训费用、劳务派遣费用、职工福利费、在职职工教育培训费、职业健康检查费、劳保用品费等,不作为企业费用列支。上述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一个企业在两年内实际发生2次及以上与员工发生关系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当分开核算。员工取得单独核算后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当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上述人员支出后剩余金额的,可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