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54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税收协定,是指《与贸易有关的财政、关税及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伙伴协定》)和其他双边、多边贸易体制。具体包括:《伙伴协定》、各相关双边、多边国际条约以及中国政府与各成员国签署的、在各自国内实施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规定的正式文件,是各国在其国内制定条约时所认可的一种正式文件,适用于外国企业和个人)。”这一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能够以中国提供的服务取得合理抵税收入,就可以依照本通知免税,也就是能够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条款还明确了:企业对外派遣员工支出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与其他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合作关系,支付给其他外派员工报酬在不超过其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总额5%比例范围内的部分可按照规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应将劳务支出计算的扣除比例提高至50%。

一、本通知所称《伙伴协定》,是指与《与贸易有关的财政、关税及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伙伴协议》)和其他双边、多边贸易体制。

本通知所称《伙伴协议》,是指中国政府与各成员国签署的、在各自国内实施的协议,适用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其中,《伙伴协议》及其附件等,应作为本通知的附件,作为本通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附件应当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二、企业对外派遣员工支出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派遣个人或者团队到其他单位工作,其发生的各项费用,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全额计入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或者职工福利费总额。”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派遣员工的过程中,属于外派人员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可以扣除的前提条件。由于《伙伴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所以其对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实施的任何商务合作都没有实施免税优惠。因此,纳税人通过劳务合作方式向国外派遣国内员工取得的报酬应与同期国内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作为员工实际发生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三、企业与其他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合作关系,支付给其他外派员工报酬在不超过其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总额5%比例范围内的部分可按照规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已经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支持文化事业和旅游娱乐行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外派员工支出,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工资薪金不得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以下规定扣除:不得扣除标准为实际工资薪金总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通过劳务合作方式提供服务的,按照接受企业聘请或者被派遣单位支付未给个人实际报酬的数额核定可以扣除的数额。”这个规定表明,纳税人在对外派遣员工时,劳务成本能够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派遣外派员工时支付给外派人员工资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和劳务所取得报酬合计应当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职工福利费支出和工资薪金总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与其他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合作关系,支付给其他外派员工报酬在不超过其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总额5%比例范围内的部分可按照规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5〕154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派遣员工支出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税;该规定适用于除《伙伴协定》外的其他双边、多边贸易体制。纳税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将劳务派遣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其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总额5%比例以内的部分可按规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规定是针对《伙伴协定》中的第三条,由于我国与其签订国际多边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较多,我国与之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比较多,因此一般适用于《伙伴协定》第五条、第六条中免税或减按50%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国家和地区。因此,该条款既适用于我国与他国签订国际多边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也适用于我国与部分邻国签订国际多边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所以,这一条款对于我们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国际服务是不适用的,只能适用于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协议及相关税收协定才可以实行免税或减按50%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企业与其他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合作关系,属于跨年度转移支付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税〔2015〕15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与其他提供服务的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合作关系,应按照业务发生年度计算扣除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支付给对方单位支付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其实际支付的数额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派遣劳动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外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务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等款项,自接受外来劳务之日起2年内全额退回,并从取得的境外报酬中支付。境内单位外派劳务发生在境内、境外期间不满2年的人员生活费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抵减该人员生活费支出并按有关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对劳务人员派遣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既能减轻对劳动力资金流动冲击力度,又能起到为劳务人员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进一步促进劳务人员工资合理增长。

六、企业应将劳务支出计算扣除比例提高至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按照国际惯例支付给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场所所发生的款项;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或者场所,其对外派遣员工取得报酬总额应在不超过其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总额5%比例范围内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