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劳务派遣服务、零星承包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服务纳入试点范围。其他行业参照执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建筑工程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注明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向购买方按照9%的税率全额抵扣税款》。2023年4月1日起,由纳税人自行判断外购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即单位价值不超过15万元(按季30万元)的成本在15万元以下的部分,允许按1%(按季8万元)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5万元(按季度20万元)的部分须在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2023年12月31日前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抵扣手续。
一、外购人力成本,按什么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人力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其他”字样的,可以按照9%的抵扣比例计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试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成品劳务支出,按照“劳务报酬”项目核算并计算征收增值税。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纳税人自2018年5月1日起,外购人力成本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了。那么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或者取得外购人力成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能够通过专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先从外购相关金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按季30万元)的成本部分扣除,再按1%的税率申报2023年4月1日后发生但不超过按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扣除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允许对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20万元)的部分提取限额从销项税额全额抵减。所以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人力成本是可以实现进项抵扣的!当然也存在税务风险,比如支付工资时就应当如实扣除,但是如果被对方企业要求取得劳动合同或者取得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不得扣除,毕竟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劳务支出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并且这些支出在税务上有一个“红顶白”原则,而且,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发票抵扣或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如果有以上情形的情况,应该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外购人力成本进项税额抵扣手续或者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手续,否则抵扣差额无法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或做纳税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或者抵减以后月份扣除政策的,不得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减去合理的支出计入
二、纳税人应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
对税务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报送税务机关。如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未进行外购人力成本进项税额抵扣,由纳税人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进项税额抵扣,待抵扣金额小于零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办理退(抵)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还未办理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支出资料的,可自2023年4月1日起自行判断外购入的其他相关资料后在增值税发票使用平台进行备注或上传相关资料申请注销及相关证明”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如无异议,将继续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人力成本进项抵扣应如何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之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3%征管措施或者征管方法的,按照3%征管滞期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出的销售额。税率按照3%加、减去16%和10%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销售额;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注意: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未抵扣该销售额,则无法抵扣该增值税额;如果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直接进行处理,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如果没有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支出资料尚未申报抵扣的则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了.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后续进项税额抵扣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增值税进项转出手续和退税行为!如有异议,应自纳税人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手续的,其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补
三、“人力成本”应怎么算,有哪些注意事项?
“人力成本”包括劳务派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临时性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各项工资福利、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劳务派遣是指,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即“用工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工作,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负责日常生活并承担劳动责任的一种劳动形式。”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条规定:“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四第二十六条规定之外,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免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3%即征消费税税额和6%角部分。税率为11%。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二)中人力成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意愿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工资、薪金、奖金等。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即属于人力成本不能抵扣的部分或全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附表三#附:《个人支付外出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表》《劳务派遣用工服务明细清单》及单位对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情况表”中填列的就是人员费用——职工薪酬。人力成本支出必须和取得收入相匹配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没有是视同销售支出则不予抵扣。---”规定中人力成本可扣除部分为应缴增值税税额
四、计算抵扣金额时如何选择进项税额,计算抵扣额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应税行为,适用1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相关的增值额计算全额进项税额。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加的扣除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当期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政策;可以计算出本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分别选择适用11%和9%的扣除率进行计算。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抵扣税额。因此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进项扣税额度时可将当期外购金额扣除项目数除以12形成扣除数额(不含增值税)。计算得出:单位价值不超过15万元(按季30万元)的成本费用,即外购人力成本可抵扣额度=销售额-(1+1%)×3%=50,000元。据此可以计算出当期可抵扣金额为210,000×15×1×3%=134.2万元。
五、会计处理。
对于外购人力成本的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也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也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发票后,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成本为基础进行核算,不得将有关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银行利息”等科目。本案例中,由于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了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抵扣手续,税务机关核定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上予以注明。
六、如果遇到未办理自行判断外购人力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影响:
对增值税的影响:2、影响:未办理外购人力成本进项税额扣除手续,将影响到以后的管理。由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外购进项核定,从而造成企业所申报的外购人力成本进项税额无法按照核定的金额列支。因此在遇到这样政策的时候,企业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税务处理(不存在),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重新核算即可对外购人力成本取得发票冲减相应成本。对于无法判断企业经营成本所增加费用是否在会计核算中所进行分摊,是否为真实需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