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又称“收入保障金”,是由政府在劳动者失业时向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享受这种待遇。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在一些国家普遍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给予了一定赔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通过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和劳动关系等措施降低了社会成员的失业率,因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力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从宏观上看,提高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可以通过多种措施降低劳动力成本,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低成本的劳动力市场,将劳动力市场中不同收入的人们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低成本的劳动力市场。2、建立以劳动者收入水平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使最低工资水平与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3、通过政府对行业或部门等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以及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措施,降低失业率。4、通过提高教育水平、培训知识和技术等将劳动力市场中各类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且最具潜力的企业和岗位上,从而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5、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各类服务来降低劳动力成本。

二、国际上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来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成功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失业保险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其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为了降低劳动生产率,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就业能力建设的支持,通过失业保险来降低劳动力成本也是比较成功的。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各国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在其中引入必要的补偿机制来补偿失业所造成的损失。从这些经验可以看出:失业保险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失业保障制度;对失业人员给予适当补偿;采取有针对性的就业扶持政策;利用失业保险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和劳动关系等等。

三、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火”现象和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90年才建立的,当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姜智敏提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过火”现象和问题。这种过热,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多地强调企业承担费用,将部分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过多地将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而忽视了不需要享受后不能再就业的职工;三是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与职工签订《代缴失业保险费协议书》,使该参保人员失去失业保险责任;四是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浪费现象。姜智敏还提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不断地改进过程中形成现在这样过热的现状。比如:从1995年到2000年间,全国共发生了46万起劳动者失业案件,但因为缺少必要的救济机制而大量失业者无处申诉。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困难和部分城市出现资金不足局面时,部分地区出现了“先富帮后富”状况,致使很多地方陷入困境;此外,随着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对失业救济人员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等因素影响和制约了该制度今后发展。

四、中国目前实施这种制度的情况介绍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失业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基础上,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不得扣留其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向失业保险基金专户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