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增设专项附加扣除。如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从事货物劳务所得”改为“劳务报酬所得”,将“劳务报酬和稿酬”改为“专项附加扣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2018年11月26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劳务报酬收入纳入可抵扣范围,将雇员人力成本等可抵扣范围;三是提高起征点部分,将部分一次性费用纳入可扣除范围;四是取消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等。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除上述两点之外,还明确: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零星礼金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从事货物劳务所得改为“劳务报酬所得”,将自然人劳务获得收入等纳入可扣除范围。

如劳务报酬所得,是指自然人从事设计、制作、修理、测试、广告等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所得额,按照支付给个人的有关费用标准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劳务报酬与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稿酬和演讲费性质的收入,不在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劳务报酬取得不得单独计算纳税,但可以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稿酬收入可选择适用10%-150%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则采取比例税率,以所得为纳税年度,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预扣预缴金额。其中的稿酬收入,为个人根据报纸刊载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以及因广播、电视等媒体人民提供新闻服务取得的所得;演出所得、广告收入;房屋租赁所得。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缴纳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万元-6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草案中还将劳务报酬所得改为“其他所得”纳入纳税调整办法之一,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另行规定。同时对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项劳务取得收入不属于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率。

二是提高起征点部分,将部分一次性费用纳入可扣除范围,由每年6万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这次修改中,一些备受关注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被提出。其中包括,提高子女教育支出的可扣除比例,由“累计减除费用每一年6万元”调整为“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并增加“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综合纳税条件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不断增加,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因此综合起来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选择提高起征点也是考虑到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才作出的决定。那么起征点究竟高到什么程度呢?征求意见稿规定:起征点调整由每月50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6万元);一至三档可减除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000元(每月2000元)至8000元(每年3万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这也意味着,以后每月只需要交400多元个税就可以了,不再是个“千元县市”。在提高起征点之后,不少市民感到需要承担更多。例如从月收入5000元提升至5000元至6万元后,可能面临工资和奖金没有着落或者有剩余的尴尬局面;再如住房贷款利息等部分家庭支出难以税前扣除;部分一次性费用无法扣除......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年度进行一定标准的扣除,这样才能保证纳税人既有稳定收入又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能力。因此需要将一些相关税金予以转移或者减少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征求意见稿在上述方面进行了优化。”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也在此征求意见稿中被提到日程上(详见本报11月29日《个税新政下哪些消费可以纳入子女教育》)。据悉,这也是个税改革后首次将“个人所得税”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调整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这两项收入将以适用税率表为准

三是提高起征点部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

同时,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从事货物劳务所得”改为“劳务报酬所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下简称“薪酬”);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由‘固定税率’改为‘累计税率’,即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为5000元(6万元)乘以20%,得出纳税人应纳税款后,再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而对劳务报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每次实际收入与费用之和不超过4000元或800元;二是800元或1500元。因此这一比例也将低于“综合所得”税制标准。如无其他附加,则是以“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公式(4-6%+10%)进行累加纳税:即3500×20%+(3500 x3%/12)=475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此外,对于子女教育,草案还增加了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将子女教育支出扩大至10年。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也可扣除(计算方法按月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符合条件的支出可以按次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其他情况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此次将其全部计算进去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这也是本次税制改革后个税改革首次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此次个税改革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之一。这项政策不仅能为我国人民提供更多的基本生活保障与收入增加来源;且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较大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该举措对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

四是取消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这意味着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扣除除劳务报酬以外的各项费用。“劳务报酬所得”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务报酬。其中,“劳务报酬”意即个人利用劳务获取的报酬。也即“稿酬”,又称“版税”,是指个人将自己写作的作品在报纸上刊载的版税收入,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扣个人支出。其收入与劳务是否具有可比性,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报酬及其他与生活密切相关、与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相关的劳务支出等所取得的收入。这种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

五是明确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包括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等。此外,此次草案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此外,为解决赡养老人负担较重问题,草案拟将赡养老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标准为:赡养老人,每年8万元;赡养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子女均已成年的,其赡养老人的支出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赡养1名至4名子女的负担合计超过每月1000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双方中一方发生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可以由一方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一方需要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其父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