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本法规定的员工必须一致时,应当依法支付报酬。同时对该公司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做出的一些规定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很多人看来,当前用工成本日益上升是人社部门正在面临的一大问题;但在不少企业看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受益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员工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会被制止。随着时代进步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升,用工成本上升趋势也将日益明显。
1工资上涨引发员工不满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人力成本上升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就业市场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意见;也有相应配套政策出台或实施。但也有一些地区由于用工总量增加而产生了薪酬、社保和福利等问题。日前,上海市首次发布数据显示,在薪酬水平、社保缴纳方面,上海市职工平均月薪已经超过12000元;与此同时,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也屡创新高:2009年3月起,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由12月份的1498元增加到2385元,,增加590元;2013年3月调整后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也达到了1780元。可以看出,一线城市平均水平远高于二到三线城市水平,上海的社保卡人均待遇也在逐步提升,甚至部分职工还享受了医疗保障待遇。其中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从原先的40%增加到了60%……然而工资增幅并没有得到普通员工实际“响应”和认同。
2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相关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没有降低。而是通过细化和明确规定,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受益的义务具体化。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劳动合同等书面材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工人应当遵守。并且对已经依照本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对企业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如公司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不合格必须辞退;依法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等。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仍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来保护自己——不能降低员工对其工作机会的期待和对公司经营的责任。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还规定被辞退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经济损失。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值得思考:首先,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还是要尽到更多责任;其次劳动者仍然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残疾、影响工作时长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等,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金台律师付杰表示:“即便此次《劳动合同法》草案获得通过,在被批准执行之前、对于已经建立的良好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别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没有依法支付报酬、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员工岗位等行为,除了解除合同外,也应当按照《劳动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如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员工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则会受到法律制止和惩罚。比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要求
3政策影响不小
有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支付报酬”规定,可以理解为“员工的工资待遇”;而在法律上,该规定是“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这是一个“双轨制”:如果有一方不支付工资的话,另一方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而继续享受待遇。此外,草案还规定:“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需按照一定比例发放。”这对多数企业来说,将是不小的挑战。同时也会给劳动者带来新的风险:有的情况下没有了收入保障,会导致失业。如果《劳动法》真这样实施,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比如:以前,企业与员工签“三期”约定:公司不支付年终奖就开除员工,因为一旦发现员工恶意跳槽,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法》对此则有明确规定:“员工不能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无正当利益合同……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意思表示所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这次劳动法的修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劳动合同会更加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也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共同发展。”王飞说,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些年来在就业中形成的问题和对未来的担忧都有所解决。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企业和老板双方的利益。“从我们调研来看,企业在用工上也在进行相应调整,生产经营模式中更多的是以市场为导向,并不是说企业就会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更好地招聘员工那么多的方式去应对用工困难。”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服务局局长张辉说:“《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出,就有不少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能把它当成一个新法律去制定或修改,但是我们也知道如果有什么需要和改变,或者是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和意见,会拿出来与大家讨论这件事情。”据了解,目前人社部正在组织专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合同法》草案中相关内容,将于近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颁布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劳动法》颁布已有十年时间了,但《劳动法》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近20年了,虽然还没有出台,但《劳动法》对于农民工保护的力度和作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而在一些地方记者采访时也发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有的企业为了招工盲目提高工资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对员工进行“差别化”待遇等恶性竞争行为来降低成本;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工资水平”等方式来提高自己招聘的员工成本的行为让人觉得可耻甚至恶心!”……目前我国还存在不少企业与岗位违法行为:一些公司采取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等方式非法解雇职工。针对这些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与实践中存在着问题相结合、相适应。此外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