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或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员工基本生活的需求提供帮助的一种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件与办法确定,由职工负担的费用。它是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给其劳动报酬和福利的货币计量单位和计算公式。在实际工作中,人力成本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资总额,另一类是职工福利费。两类费用在核算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概念区别
人力成本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总额属于费用项目。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职工提供的物质帮助。
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在取得各项成本的时候,根据人力成本的构成项目,将该成本在“工资总额”科目核算。人力成本不属于工资总额,不计入当期损益。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该成本的构成项目则包括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所确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企业应将该成本在“利润分配”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科目进行核算。
三、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
工资总额是企业对员工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帮助,使职工获得较高工资水平的一种经济补偿。它对企业利润具有正向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以劳动来提供,而劳动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创造效益就会出现亏损或破产,而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员工工资则只能靠企业提供。
四、会计报表列报上的差异
在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报表中,应将人力成本和工资总额分别列示。工资总额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福利费应按其实际发放情况确定“工资总额”。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发放的各种福利待遇(如: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和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医疗待遇等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扣除“工资总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再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发生期间:职工福利费(包括对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得扣除已被扣除或尚未完全弥补完的各项税金和附加。对于职工为本单位发生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福利支出予以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