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到底算不算人力成本?谁说了算?近日,上海一家企业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为出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引起争议。企业应不应该在差旅费上与员工个人发生冲突,而且应以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作为计算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却认为此费用应作为人力成本予以扣除。公司该如何解释?员工可主张哪些请求才是合理的?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合理的差旅费?哪些费用不应该纳入公司的成本呢?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差旅费是否属于企业人力成本,应根据何标准计算?

在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公司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有权拒绝接受公司的各项处罚,因此,对公司而言该费用属于人力成本,但并不影响员工正常享受企业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因此,对于公司而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支付的差旅费是员工出差支出。首先,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部分为员工支付出差费用并不违法。其次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报酬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从事劳动所必需的时间长短所形成的与工作有关的收入。同时还应当支付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最后,根据《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差旅费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或因公出国(境)费、探亲假期间工资等。因此,企业应根据其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出差次数以及相关补贴标准等确定员工差旅费的金额发放员工住宿、交通及公务车接送费用。当然,企业也可以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但这类费用应由本单位支付并且应当作为员工个人负担。

二、劳动关系解除,哪些费用应计入公司的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均应作为企业的人力成本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二)职工福利费;(三)工会经费;(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折旧;(八)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费用应当包含员工福利费。但是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发生而被视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也可以成为利润项目,如应付职工发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尚未来得及支付职工薪酬的费用等,应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纳税筹划调整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确认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之款等相应项规定: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十五关于确认收入相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款、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所计提费用或者计算所得税后准予扣除项目中“职工福利费”等支出时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对于那些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相应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薪酬等)应该计入公司成本而不应该计入资产、成本的事项就存在争议。为了更好地界定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成为税前扣除,笔者咨询了北京德恒(广州)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主管邓小安律师,她告诉我们:按照税法规定判断该项支出是否应作为公司人力成本时,应当首先判断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公司?对于需要扣除的费用(含已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依据资料在公司年度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是否属于合理支出这两个问题上也有不同见解。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例来分析其中之优劣利

三、哪些费用应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企业差旅费能否纳入成本,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对差旅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1.特殊行业的差旅费:包括因工作需要出差、参加会议、考察等,由于交通费、住宿费等个人支出,公司应该在其应承担的费用范围内予以扣除。2.特殊行业的差旅费:主要包括旅行社的正常运转费用、差旅费等。3.职工福利费:包括医疗费用和其他需要公司支付报酬的项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因劳动影响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者工伤医疗待遇;因职业病造成的伤残赔偿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鉴定后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保险基金责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津贴。赔偿金额一般为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4.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等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应当在二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支付职业病患者伤残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费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自应当支付之日起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哪些费用应入公司的成本外,员工有哪些可主张的权利呢?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并计入用人单位的成本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履行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通知赔偿金;(二)未提前三十日以记名方式通知的赔偿金。”此外,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符合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发放标准的费用”,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上述行为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月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标准的300%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适用本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第1款。”“劳务派遣用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已经接受劳务派遣或者以其他名义设立劳动关系。违反本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开展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来看职工可主张包括工资损失在内的五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