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为职工支付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而发生的劳动报酬、费用以及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所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人力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或抚恤金。根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费用,不包括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福利费(扣除项目)是对职工按规定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事业单位在职工年度终了时实际支付给其所购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扣除。用于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成本有多种方法进行核算,一是以货币形式体现;二是直接费用;三是间接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税项。直接费用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度人力成本总额=(营业收入-各项收费)÷营业总额×单位职工人数×100%(一式三份)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付成本-全部职工薪酬(包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工资。
1、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据上述公式,以货币形式体现经济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劳动报酬、费用以及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所支付的职工工资,扣除了企业应负担尚未缴纳或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460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因此,本公式计算出的年度人力成本总额大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本企业工资薪金性质。企业发生的支出:职工福利费(以下简称“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税前扣除。本公式计算出单位职工人数,应为员工人数×100%-职工福利费;如员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规定的下限,则按照下限计提工资薪金。本表所列各单位年度人力成本总额,均为不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交纳部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收入表记帐时计算扣除。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不能直接将工资薪金并入当月的营业收入计算扣除,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与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计算扣除。应从当期工资薪金中扣除上述两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将职工工资薪金总额或者向职工发放现金等有价证券,不得以各种名义向职工变相发放现金等有价证券。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利润表和其他损益薄中列支。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44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以及与其相关的加班费、误工费、差旅费、外购费、修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索取发票必须有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因此企业取得不合法有效发票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对此企业应及时做好凭证取得合规工作,并按照要求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最好不要自行开具无真实合法有效发票。
4、对于直接费用,主要是指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福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根据职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福利有关的各项费用总额,按照规定计提的各种福利费,包括奖金、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救助,生活困难补助,抚恤金,特困职工生活补助,丧葬补助金,抚恤津贴,生育津贴等。企业对本单位人员工资实行按月或按季提取,不分项目提取,金额在个人工资外不得超过当月工资薪金总额2%。对工资外收入超过当月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的提取,应向职工发放现金。职工福利费必须按照规定计提,按照税法规定,有工资薪金和福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规定,对企业因工死亡并依法宣告死亡的职工在其死亡时已按月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企业在本单位应发给其个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不超过其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因工死亡而没有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应退还企业在其死亡后按月领取的一次性抚恤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5号)第二条规定,使用符合条件产品所取得的收入,除为固定资产支付价款、拆迁补偿和其他支出外的费用被称为直接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从销售折现额中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镇土地取得之日起的5年内征收的一种特殊税收,它的征收对象是指直接或间接使用符合条件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企业从事商品销售活动中支付得货款、租赁费、维修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等各项应税收入以及提供劳务(包括设计、咨询、财务等)和服务(包括代办银行业务,代保管货物)所支付的价款和折现额。直接费用的种类繁多,会计核算上要求按不同产品进行划分。工资制度一般采用定额或定比计算工资制。定额包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生产成本和产品市场价等。定比包括根据工作量计算工资制确定实际工作量与定额之比,以及根据工作质量确定定额之比,还有就是根据员工提供情况确定定额之比,还有以现金向单位销售商品收取款项或将款项转入银行账户计算应纳税额等。人力成本按其构成成分可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成本三大类:直接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包含带薪年休假);职工福利费(包括工会经费);员工个人劳动保护费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关系数,即为1+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