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使用成本是指企业为了维持和保持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在不改变劳动组织结构的情况下,通过对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工资及福利支出、各类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等进行合理分摊,以保障员工权益并改善企业经济效益,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并降低所有者权益的成本。人力使用成本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满足本企业所提供的不同类型业务所需或服务时,向全体员工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支付的一定比例工资。人力费用中包含企业为直接从事生产及相关活动职工支付给各工种、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可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在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或企业管理需要时,也可单独核算。
(一)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职工所发生的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劳动报酬和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员工的工资总额是企业应予分配给其本人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工资总额除计算职工工资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总额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支付;超过限额部分从工资总额扣除额中扣除。企业已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仍未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应在完成当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后,准予补缴;在实际支付过程中确有困难,而又希望延期支付工资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调整延期支付工资总额额,并以原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扣减。
(二)福利费
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活补贴、救济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含住房公积金)、职工技能提高金、补充医疗赔款、住房补贴、丧葬补助费等。福利费支出,根据“会计准则第11号——有关福利费用支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处理。但对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票据或有关原始凭证且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的部分不予扣除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保险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项保险福利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以及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一。企业为员工提供各项保险福利收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可按照本节“保险费”(a)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保险福利费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四)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教育培训费用,包括职工教育培训费用、进修费用等。此项费用一般应在“职工教育”科目核算,如果是外购的教育培训费用,则应单独核算。需要注意,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教育过程中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实际分配中应当以职工教育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为基础确定分配比例。
(五)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合理分摊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加计扣除办法确定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福利以及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等,但该办法同时规定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将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相关职工个人或企业的经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定点管理,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挪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之和计算并扣除五险一金后未分配利润和亏损不得在税前扣除……等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扣除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部分:(一)可扣除已分配利润50%以下部分(包括不超过50%元但不包含奖金、补贴等其他性质除外),允许在税前全额结转下期计提;(二)除上述情形外,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案》(财税[1999]20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已缴未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三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六)职工工资”成本包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福利支出和保险支出以及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代扣、代缴、代扣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向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或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的全部金额为基本工资额或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项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的成本,应作为企业的工资总额核算;属于福利费、保险支出的成本,应单独核算。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辅助人员、一般技术人员以及工人等,可计入研发支出或者相关技术支出。企业生产所需劳务人员(包括职工为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帮助)及辅助人员,计入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或其他直接费用中。辅助人员一般应为本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此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接受劳务派遣等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