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因其他部门人员需要调离的情况,那么为减少成本支出,可以考虑将人力外包给人力外托的形式。外包公司为企业提供员工招聘、培训、福利等相关服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租赁》核算的业务应计入“管理费用”项下,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仅能将不具有直接合同效力的应付款项按其发生额调整确认利息费用的支出。而将员工发生工资计入管理费用是一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成本,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劳动报酬来改变资产负债结构。对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不包括劳务派遣),属于发生频率极高、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较大的业务。按照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劳动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报酬(劳务)并向其支付补偿。

1、将人力资源外包给外包企业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性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45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自己持有的、与工作有关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一次性收入(以下称一次性收入)存入个人账户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部分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至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单位,再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这部分收入不需要在取得用工单位同意和批准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话,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时以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为计税依据,但劳务派遣业务不属于《财政部管若干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劳务派遣费用后所得计税依据时不得扣除。因此这部分业务中不需要在计算计税时扣除。

2、用人单位支付给雇员报酬的会计处理: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在每月初支付。当月发放的工资扣除员工未发放部分。将员工工资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雇员的薪资中。对于外包单位收取雇员工资及相应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3、如果企业提供的是外包服务,其人工成本可以按如下会计政策计算:

(1)按劳务提供方收取的劳务报酬: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一般以现金方式)按合同约定支付且在收款时确认收入、在收款时确认减值准备。(2)按收取的服务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计算收入,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应支付给相关单位的服务费,如违约金、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免计);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包括利息费用)。(3)按支付费用实际发生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时确认的相关费用。对于部分人力外包提供方为满足业务需要,将劳动者从劳动过程中分离出去而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得将劳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4、为职工支付的补偿,按照与提供劳务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

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作为有关职工福利费等事项的成本。因受原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无法按上述方法确定工资薪金支出的其他支出,以及对该等支出进行调整的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对所承接的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承包业务和向第三方提供劳务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国税函[2000]6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将“派遣劳动”纳入税收管理。企业应当在取得了用工单位《委托书》及相关发票等后进行税前扣除;对员工提供劳动服务中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实际成本作为税前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