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调整部分产品和劳务扣除项目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员费用”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扣除:一是通过计算缴纳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时予以扣除;二是支付职工薪酬时,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支付员工薪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支付员工薪酬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办理汇算清缴时据实核算并据实扣除。职工薪酬不包括其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2号)规定可予扣除的项目。如:对在中国境内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办理社保手续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其在华实际居住期限未超过1年的,按每月1000元标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1、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务费纳入工资薪金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工资薪金扣除手续。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人随薪走”的用工模式的企业,其支付的员工薪酬可直接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纳入工资薪金核算范围,并按程序申报扣除。同时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凭证中,按规定载明扣税凭证内容的与企业相关方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包括合同、协议等,均应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一致,不应作为计算基数。同时还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支付凭证以及支付凭据等资料。发票或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扣除额的凭据。企业应妥善保管。对于部分员工的绩效考核奖金及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付范围的劳务费,应当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入账或发放给其本人;企业发放给员工、其他员工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或奖励不属于劳务费支出范围或不符合工资薪金扣除条件的支出,应由员工个人负担。在工资薪金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予以扣除。

2、企业工资薪金中发放的工资不超过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为职工设立的福利设施和职工发放的各项补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无关的其他福利待遇。职工福利费包括:①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②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福利费;③为职工办理的各种保险、公积金;④工会经费;⑤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扣除的其他津贴、补贴现象以及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各项补贴、奖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不得在个人工资薪金中扣除。

3、企业按实际发生额,以支付给雇员的有关福利费支出为基数,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5%扣除。

对单位给予个人的福利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的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部分的现金、奖金、补贴和补助;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国家为了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出和其他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费可按规定从税前列支,其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清并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将相关福利费计入当期费用进行核算的前提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额计算缴纳或计提。企业应当自发生或者实际支出时起计算超过当期工资薪金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政策依据:二、税务处理:企业工资薪金以外支付给个人或者为其办理社会保障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年终加薪时,对于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5%计入当年个人年薪项目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奖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不得扣除:(1)依法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可以按规定将劳务派遣用工关系转移给用工单位以外的用工单位;(2)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不征税的,应当在发放工资薪金总额15%以内扣除,但可以在扣除上述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后,向用工单位索取发票等合法有效证明。已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办理了全员全额征税退(补)税手续后,按月在所属月份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自领取劳动报酬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止(包括中断劳动),实际支付给个人或者其亲属的各种补贴、奖金、年终加薪、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方可准予税前扣除。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取得已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标准且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奖金。

5、如果被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时,属于职工福利费一项支出未扣除或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其他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该项目中先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本单位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列入工资薪金和工人基本养老金、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薪金总额统一计算。企业支付给职工福利费个人不超过其本人及家属工资薪金总额20%的部分,可以从职工福利费扣除;超过限额应当扣除。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两个外,其他费用支出,都不能税前扣除。因此我们认为支付人力成本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先行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行政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58号)规定:“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办法实施前已计提减值准备或支出的资产减值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核算或未作税前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相关的咨询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金额,对企业已经发生并应当继续缴纳的税款从发生额中扣除。”

6、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适用税率-佣金(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率。上述问题中,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不包括劳务报酬所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薪酬。具体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以劳务为主要服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1)以工资、薪金为主体的奖金;(2)按月或者按次发放的福利性收入;(3)奖金;(4)住房租金等其他形式的经营所得;(5)其他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用、稿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