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我优”,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人力成本,企业如果能够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摊销和计算确认,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前扣除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人对此不太清楚。尤其是会计人员对此方面的知识较为缺乏,经常为税友们提供咨询和指导。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员工出行打车费用应如何计入人力成本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司已经在2013年7月进行了变更,同时给了员工一个新名字――“某公司员工”。但是由于当时的税务处理不明确或者政策因素较多,导致在计算工资时存在着很大问题。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我们企业人力成本中的一些比较典型问题:员工上下班打汽车是否计入个人承担所得税?
一、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6号)第二条规定,职工本人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个人支付至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支付给个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定额标准所发生且不属于居民企业负担(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交通费用就是我们平时乘坐或出租车辆发生的费用。
二、案例分析
关于“员工上下班打车”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因工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个人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五条:“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所得,不包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范围内。”也就是说,员工上下班打汽车属于“个人交通工具”,但同时又存在了个人支付标准,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扣除,且不能与工资薪金同时扣除呢?这需要具体分析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是否需要税前扣除。我们来分析一下。
三、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
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支出,可以扣除:(一)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发生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成本、费用。按照上述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补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主管组织补贴和福利的部门发放给个人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该公司在计算员工工资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扣除。而且,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应当在企业实际发生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准予扣除。该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限额内外其他优惠政策。最终公司未按上述解释支付给员工报酬,税务机关在对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时,将其作为工资薪金计入员工薪金所得项目予以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补缴该企业未纳税所得额49万元。”这里并不是说按照个人承担所得税,而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后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如果需要做补充会计处理可以到税局申请发票。”故该公司实际发生了交通补贴。同时,也没有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金额(3600×20%)。综上所述: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各种类型员工上下班打车发生的费用要计入员工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吗?”而实际工作中这种事情并不少见了很多但是依然还是会被税务人员当成税前扣除支出进行
四、案例分析与建议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对于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支付凭证应当视为支付凭证,但企业为个人支付给第三人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单独核算。有关个人支付或者费用支付凭证不符合规定但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有关的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支出,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社保费”相关规定,本案中,该公司采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确定个人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种专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等福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办法所称专项福利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福利费支出后才能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员工上下班有汽车,应该计入薪酬成本。
五、参考案例
案例: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变更为“某公司”,并给员工新名字,原员工小胡在变更前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含试用期),其从新公司下班后于下班前打了一次车回家,但后来回家后发现没有坐公交车回去,于是去汽车站坐了一次车离开。而公司向其支付了1000元乘坐出租车费用,后向公司申请报销。由于上述情况发生时间在2013年7月27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9号发布)第五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额=[职工个人缴费月数×缴费基数]÷(1+0.6×个人所得税系数)×适用税率。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计算方法。因此应该按照:员工上下班打车费用应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解析:员工小胡打车出行报销300元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范围?
六、公司新名字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分析,如果税务处理不恰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会影响职工工资和奖金的正常发放。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职工工资收入和奖金的税务处理方面的相关知识及税法最新规定的学习理解,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呢?是哪些问题阻碍了公司取得这些税前扣除呢?接下来就一起探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