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属于人力成本,即员工工资总额的5%计入员工个人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对于企业来说招待费开支用于内部员工福利或者职工支付的出差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对于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劳务费管理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手续。企业发生上述费用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该项费用,应当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但属于其独立经营能力范围内的支出,不计入所得或者费用减免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其独立经营能力提供支持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人力成本”一项。
1、员工个人劳务报酬属于人工成本,不能享受个税扣除,只能在发生额的5%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除不可抗力外,均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员工个人劳务报酬是属于人工成本,即员工工资总额的5%计入员工个人工资总额,不能享受个税扣除。而工资薪金包括各种形式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以及公司发放的各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公司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措施,即不能通过其他渠道发放。因此,即使是非人力成本也不能实行按月(次)发放形式,因此,员工个人劳务报酬不能参加个税扣除,只能在工资性支出中扣除。
2、员工自己购买的礼品、补贴、奖金等属于个人收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企业角度看,如果该支出作为员工福利的支出,应当予以扣除。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因素与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直接相关,如果企业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合理,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也不能作为可扣除项目。如果员工自己购买礼品、补贴、奖金等自己所得收入作为可扣除项目,实际上这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因此该支出属于企业的成本,企业需要按照成本据实核算,并做税前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自己购买消费品进行消费,由于这部分支出属于员工的“福利支出”,则属于纳税人个人的“合理支出”并不能计入税前扣除项目。需要特别注意这种情况。公司在购买时需要如实申报,不要通过虚开发票来逃避税收。
3、如职工发生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劳务费管理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例如:某企业为其下属一家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该公司支付该员工劳务报酬1万元,应按照劳务费管理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手续。对于此类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前扣除。另外员工发生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招待费支出可以采用与履行职务无关的支出也可以纳入税前扣除范围,这也是税务机关考虑到企业可能存在的真实情况而做出的适当安排。如果企业对此没有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可采取将“与履行职务有关”部分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等方式予以处理。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其独立经营能力提供支持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人力成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并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款项,应当计入为其提供支持的成本。对直接向个人收取的款项,不能扣除其为职工支付的福利费和住房租金等费用;对直接向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其独立经营能力提供支持所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为其提供服务、贷款发生的利息或者贷款利率高于本条例规定标准10%的部分。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为独立经营能力提供支持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人力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人力成本”一项应当视同个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人力成本”一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