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个人从事货物运输、建筑、安装、广告等劳务活动的支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或者自行加工承揽货物的开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该规定,对于外包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费用扣除不得进行税前抵扣。具体情形为:企业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转变为人力外包劳务方式,并支付给劳动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用工人数或者签订服务协议金额未达到5000元但支付劳务报酬收入的(以下称劳务报酬支出)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劳务报酬支出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20000元(含)的,允许按10%的税率计算扣除。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劳务派遣是否属于“其他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本细则所称其他劳务是指除本法第三十条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劳务外,下列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一)向用工单位提供的各类服务。(二)以派遣用工形式直接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该条文为“其他劳务”,并没有定义劳务派遣所需要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但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其从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并将其业务外包给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由这两种情况来看,这个项目是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款所称的“其他劳务”。第二个问题:是不是只要缴纳增值税就能抵扣呢?有这种可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外,对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和批发零售服务等应税项目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率按照16%进行计税:(一)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二个问题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简易计征办法。简单来说就是:只要纳税人按照1%缴纳增值税并取得相应扣除凭证即可进行抵扣。例如:某企业将“生产销售货物”转为“其他”劳务项目,其适用税率为3%。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规定“(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简易扣缴申报销售额×适用税率×征收率”中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属于“其他劳务”中“服务”项目下的劳务收入可抵扣。也就是说只要从事劳务外包业务企业将用工

二、用工企业外包人力外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与普通劳动者在工资总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缴纳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异,所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增值税税率时,不会按照最低缴纳基数来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是按照当期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收入来确定适用税率并缴纳印花税等,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案例:甲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1+13%)×(1+3%)=4.7万元。那么,我们可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来计算:甲公司将“员工工资”等收入全部计入外包劳务费的成本中去扣除;同时又以“人力外包成本”抵扣如果按照20%标准计算扣税后余额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2)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按简易计税时,将应纳税款从销项税额中予以调整。

三、企业支付给人力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外包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或者由国家印刷发行的可以供公众免费持有的证明合法有效发票。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给人力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外包成本是不得扣除的。同时注意该人力外包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工程服务、技术外包等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且支付给服务机构对应劳动报酬为人民币,则应取得与该合同有关但与该劳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金等实物收入和与此相关的费用,包括为实现该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其中,实际发生的金额为成本。可见企业支付人力派遣机构费用所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这里并未明确具体计算标准或计算公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差别。人力外包服务是指由第三方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可知(一)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的费用支出不能扣除,因为按照政策规定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税务机关允许其抵扣。其扣除办法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第九条关于劳务报酬支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来看,该情形下存在被允许抵扣或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在此就该情形展开分析,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解释》第二十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情形。所以企业在支付人力外包等企业成本时,如果只有劳务报酬支出可用于税前扣除的话,可以申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反之,如果员工提供该项劳务支出超过5000元不超过20000元,可以按10%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