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用人单位处购买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是用货币来支付的。如果销售的是实物商品,则需要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如果销售的是服务商品,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税费。在企业经营中,除了实物交易外还会发生人工成本,如劳动报酬、社保支出、住房公积金等。但我们经常会忽略这些人力成本,忽视人力成本还包括对其进行日常核算与监控并及时调整与控制等成本管理。在处理员工工资时通常采用“工资福利”科目核算员工工资,如果发生这些人力成本时企业不进行核算不会影响当期损益,而应根据营业外支出或其他事项对相应成本或费用予以调整。然而这类调整是否合理?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经营范围为一家销售食品的企业,其购买物品时,采取按斤计价,未进行成本核算;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成本进行核算后,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对外销售。因销售价格与成本不符,公司以单价高于公允价值为由调整成本。甲公司认为,该销售行为已经进行了销售收入确认与计量,成本也进行了分摊并计算了税金及附加。最终甲公司只获得增值税退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经营行为?针对该问题公司首先进行了分析:甲公司经营模式是以传统服务为主,且在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过程中需要人工成本的投入。

二、收入与人力成本的区别

收入与人力成本的区别主要在于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即没有人能控制收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既定经济利益。收入具有稳定性,收入可以长期稳定地存在于某一时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现金流量。而人力成本是通过单位的劳动所获得和支出的费用或成本。例如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能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而应当与生产经营活动挂钩。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的原则核算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性收入)及各项成本。这就是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问题: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项目分类时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三、如何处理人力成本与其他业务

如果发生了人工成本与其他业务,如提供劳务、发生损失、支出、支付的工资或奖金等有关的成本或者费用,则应将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相应地确认相应的收入,其账面价值应与实际发生额进行对比后确定。如:公司销售某机器设备获得了500万元收入和300万元管理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对该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进行了确认。因此,如果发生上述事项时企业仅将本科目借方的金额确定为“营业外支出”或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进行了登记确认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对其他事项没有任何会计处理要求。当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或者业务往来情形下所发生的与取得收入和费用有关的成本、价格或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且其变动没有重大影响因素的,不属于正常商业目的、按照规定可以不缴或者少缴税的项目,应当自发生时起作为暂时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在实际工作中如本案例中企业为了减少损失而将这些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或者业务往来的金额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