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项目就是人力成本,在实际的业务中人力成本往往不会直接计入到工资里面去,而是先计提员工的社保公积金或者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进行代扣代缴。但有一些企业已经将该项费用计入了员工的工资之中,导致这些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其实我们可以将此费用暂估为职工薪酬或者是员工薪酬等。这样就可以冲销之前做了所得税税前利润中。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人力成本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采用分期缴纳形式计提。本期的增值税税率为16%,而按月计算(按销售额)适用增值税税率10%,当实际税负超过10%时,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按25%在利润分配中扣减;对于应纳税额在50%以下的部分允许抵减。应当冲减:——未扣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或者未分配利润;(200))*10%
1、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联,但不能混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将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等支出计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和福利费用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派往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城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城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将被派往的劳务派遣工列入本单位正式职工或者临时工。
2、劳务派遣人员接受的薪酬等属于工资总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属于工资总额,但因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实际用工单位,而实际用工单位是没有向其支付这项费用的。因此,劳务外包公司在发放这些员工工资时,就需要向其支付这些员工的薪酬,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在这一点上与员工代扣社保、公积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一致的。在实际的业务中,当这部分职工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等时,就无法取得税前扣除资格,导致应扣除数额无法税前扣除;而一旦员工承担了该项费用,就要直接计入到工资总额之中去处理,比如将部分工资计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去,然后在税前扣除的话就要将费用转作工资总额了。
3、未取得合法有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2008〕198号)规定,企业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应遵守以下要求:1、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2、开票日期必须在发票使用期限内;3、发票不得抵(销)税;4、不得重复使用;5、发票开具时必须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对于开票方来说,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发票方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