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但事实上,企业用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多挣钱,而是为了尽可能多地创造价值。那么,企业用人就要遵循《劳动法》中的规定吗?答案是否定的。企业用工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透明的原则。以经济责任为核心条件,以岗位价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标准依据,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劳动报酬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义务。

一、工时工资支付方式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法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形式。

二、标准工时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计算工时时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劳动者工作任务和生产特点,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工龄、身体状况、劳动环境,以及所在单位有关工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实际作业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作任务。但不能完全按平均每天工作3.6小时计算为标准工时制。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月或年为周期,每月工作日计1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法定休假日计3天。以年为周期,年度周期为12个月。用人单位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法制定或者变更劳动定额标准,不得以限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建立健全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并向员工公布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和程序。当员工遇到考勤争议时,企业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解决,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必要检查,避免员工无故旷工造成损失而遭受企业的不当损失后果。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订立时就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日期;(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是与用人单位约定的,那么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包含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