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属于人力成本,是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待遇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组成的,属于企业效益中的一部分。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应缴纳比例为在职人数÷12×本单位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用人单位和每一个残疾人都要缴纳的一笔费用,因此会让很多人认为这个费用是属于人力成本的。如果企业不想承担此项费用的话,应该要选择将这部分费用进行代扣代缴处理或者可以到当地的残联部门进行报销。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是不能进行代扣或报销此项费用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缴纳的资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就业问题而设立的专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资金。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不像其他群体一样,他们对生活有需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却无视这一点,依旧不愿为残疾人安排岗位而继续缴纳保障金。有的用人单位之所以拖欠这笔钱还是因为有一个很小的原因:自己雇佣的是没有残疾的人(含建档立卡贫困户)没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支付了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缴纳。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根据《残疾人保障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缴未缴、少缴或不缴的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职工比例按上年残疾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湖北省、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内各市可以自行确定本地用人单位残保金的缴纳比例和缴纳数额。四川: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残保金征收机构申报缴纳残保金;应按规定期限内提供经所在地残保金征收机构认可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未按规定申报或者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和残疾职工如何进行计算申报?。

就业保障金实行分项征收、按年申报的办法,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个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首先要进行计算申报表填写。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以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账户,并填报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残疾人按照规定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录用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以及在职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核准其具体业务需求后,将有关资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申请减少缴纳或者免缴保障金时,按应缴纳保障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减缴已征收比例或免征部分;同时需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