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制造:本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工艺与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营贸易进口货物),但国家限定的经营项目及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国内贸易;国内经济贸易代理业务(仅限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资格的项目);实业投资(不含房地产投资)。上述经营业务需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和进出口业务,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对国内市场所需用品、原材料、燃料等原材料和产品,实行专卖。对外经济贸易不实行审批制度……企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时,必须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申请企业在银行开设本公司外币账户并在国内银行开立外汇专户,存入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整(含50万元)。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含50万元)。
2.资金存续期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公司有经营范围(除涉及行政审批的项目外)。对外经济贸易(不含进出口)。经济类(不含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以及类似信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业务(不得在境内代理或开展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内经济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不含化学危险品);服务业务及中介服务;经营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国家限定、禁止出口及其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及允许经营项目。
2.以现金出资的,应当以货币方式出资;
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实物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住宅以及其他财产出资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货币出资比例为:货币出资应当以货币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但是依法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除外。货币出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利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损害股东利益;(二)截至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亿元;(三)发起人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注册资本中货币数额低于其所认缴的资本;(四)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发起人可以分期补充;公司章程约定不得分期发行股票。
3.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其资本公积余额为正数;
5年后,可以将其全部转为股本。资本公积不足法定公积金时,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时,增加的股本应按未分配利润结转后的余额中剩余部分计提。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转增股本部分计入净资产。转增股本时,原转增股本部分应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金的差额补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后,原转增股本的部分一律转为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超过发起人认缴注册资本的20%。
4.公司成立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足额缴足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以其资产抵偿。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计算方法和出资期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确定。不得抽逃出资。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额或者实缴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全部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额之日未满未缴出资或者未确认对公司债务负责的股东,应当在收到该等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限责任机构”是指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由行政机关设立企业而不属于企业法人组织形式和内部权力机构运行模式中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包括全体公民在内可以共同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也是一个最重要的法人实体(有限公司),但没有法定代表人之分。设立这一特殊组织应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组成或者其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起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应当由投资主体、合伙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认缴,并在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额后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发起人或者经过协议约定缴纳出资额且有权在认缴出资额未到位之前以货币向公司追加缴纳出资直至实际到位;有限责任公司每一投资者应当以其货币计算并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由新设立的企业统一使用“中国”或者“阿拉伯”等表示名称。法定代表人资格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通知其他发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出资额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注册或者撤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办理虚假变更登记或者抽逃资金、骗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立公司: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的人;3)违反公司章程的人;4)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中带有“人”字的。5)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从事买卖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74条对设立企业有下列限制:(一)发起人不得少于三人;(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一人;(三)由股东组成……股东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或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加有限责任后形成。发起人认购股份时必须无条件,所认购股票上市流通后要转让时要在两年后办理。股东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以后不再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有出席会议并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股份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没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未能出席会议且未恢复表决权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后三十日内向有表决权的股东除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