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薪酬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所有人力资源相关费用。企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是员工的薪酬。一般来说,员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工资总额,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其中工资总额在我国一般指个人所得税,而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动关系的,应当将职工在本单位内发生的全部工资、福利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计入本单位相应年度所发生的职工成本中。若企业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关系,但并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则应将上述这些费用计入本企业相应年度所发生人工成本。

一、在财务核算中,薪酬费用的核算重点是人力总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享有公平的就业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劳动保护设施;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地点以及家庭出身等不适当,而拒绝或者限制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活动;不得因民族、居住期限等不同而歧视他人而拒绝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亲属谋取利益或特权;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强迫他人劳动;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智力或者将自己出卖给国家;不得滥用职权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损失;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财物或者有价证券;不得泄露因职务上的行为而知悉的秘密;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劳动安全卫生的;非法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以上便是《劳动法》和《劳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禁止从事的劳动方式及内容。《劳动法》中禁止从事这些劳动方式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劳动法》和《劳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这些经济利益流入进行规定。《劳动法》则明确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所雇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二、在业务领域进行人力总成本计算时,对本企业不存在的人工成本支出,需按以下原则确定:

对本企业不存在的人工成本支出,应将其并入本企业年度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中予以列支,纳入当年成本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74号)规定,除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除其他税收外),企业发生的其他人工成本均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如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中扣除(应列支人工成本超过1万元或取得劳务所得时以劳务发生额列支)。计算步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企业进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计算:因发生工伤、职业病造成职工人身伤害以及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长期停工、停产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未满一年;已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1万以上3万以下。

三、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如员工保险、福利等,则应将上述费用按规定计入本企业人工成本。

企业在计算薪酬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具体方法如下:例如假设某工资总额为10万元,即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1万元;员工的薪酬约10万元(100×1000)=5万元。其福利费约4万元,住房公积金为2万(400×1%)=8万元。如果该福利费扣除以后年度,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的薪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