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企业与派驻机构之间存在大量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不明确。如有些企业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在用工成本分摊方面约定的“平均分摊”原则,就会造成重复发生。这种方式下,派遣人员和员工工资由派遣机构承担。但如果双方都不愿承担相应的人力成本,则只能由企业自行负担了。由于这一现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协议履行义务;未经订立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确认劳动关系,或者确认劳动关系但尚未用工的,应当向派遣机构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其与被派用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情况,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连续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不低于工资90%的工资报酬;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不满十年的,每月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方法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不足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加付滞纳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不与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表明,劳务派遣的期限只能是一年,也就是两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被委托代付劳务费结算清单,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社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同等的劳动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用人缴纳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其工资支付直接相关的各项权利,包括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其全部工资收入,而且必须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三、用工企业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用工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基本权益,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用工企业不得因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伤亡或者因其不能履行本法规定的岗位职责支出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所派工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就业服务,为其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安排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及时安排劳动的外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用工企业应当向用工人员履行支付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违反有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政策规定,不得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