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广州市民冯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称其位于广州南沙区的某楼盘刚交付一个月的时候就面临着退房问题,但当时物业公司称其无法处理,物业公司也不想解决此事。眼看着开发商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此事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州日报记者了解到,现在很多楼盘已经出现因业主与物业协商不成,导致业主和物业纠纷不断等情况。该小区为何不让退房?又为何要增加物业费?是否可成立业委会?如何解决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了广州部分业内人士及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及物业公司。昨日,有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南沙区内的绝大多数小区在合同签订时都会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合同范围。目前部分业主、媒体和社会公众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是合理的、合法的做法。
1开发商因开发和服务存在过错
冯先生所说的“不让退房”一事是否属实?昨日,记者联系上该楼盘所在的南沙街道和南沙区物业管理中心,对于冯先生所说的退房问题,南沙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于今年8月底开始交付。由于该楼盘的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手续和房屋产权证书上标注的面积进行交付。而是要求业主在交房一个月后办理房产证,该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针对该事件,广东保诚君泰律师陈有德表示,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告知购房人其开发和服务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冯先生要求退房有道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会得到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出卖人履约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购房目的的可以解除买卖合同’”。该负责人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房屋范围、标准等合同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各自的具体要求予以调整等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目前法律制度体系下,开发商应当对逾期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是对于物业服务质量方面应当予以特别注意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对业主进行合理通知;不得以格式条款提请合同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加重对方责任等,并由此产生争议的后果;以及不得采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减轻相应责任等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条件出卖房屋或者违反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物管责任、交付相关设施设备或服务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房屋目的、增加购房成本或者产生其他违约行为的除外。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据记者了解到,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业主未能正常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提高物业费也要接受责任
据广州市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小区每月物业费为每平方米6元。业主提出物业费上涨到每平方米6元,超出了物业公司成本无法承受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费用。对此,广州天河区棠下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个事情,我们已经跟居委会做了多次协商,但并没有得到解决。”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在今年6月底便已经开始与部分业主就物业费上涨问题进行协商,但目前协商不成,小区物业费只能涨价。对于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增加物业费予以接受的情况,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的内容均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对小区内发生的业主共同共有部分的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的区域内用于经营活动中产生费用等事项,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3业主可成立业委会
小区的业主是否有权与物业公司谈判?这成为了当前很多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一直争论的焦点问题。如果想要解决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要成立业委会;其次是要通过协商解决;再次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开发商对物业提出异议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是业主不同意也可以向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如果认为业主有过错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胁迫或者欺诈等手段迫使业主接受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物业服务,不得要求业主支付报酬或者进行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需要注意《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阻碍业主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