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其经营活动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和(或)间接费用。该科目是企业人力成本核算的基础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分为基本业务收入、员工劳务业务收入(按不含薪酬福利、临时性用工等业务项目)。其中,员工劳务收入是企业最主要的人力成本,占比高达90%以上;员工劳务收入包括薪酬福利、临时性用工等项目,如不含薪酬福利等项目,以薪酬福利为基础,工资总额不能超过职工应缴纳之社会保险费。本科目核算企业主营业务及其相关的员工劳务成本业务。
1、人力成本,包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金等;
例如,企业年终奖金是指企业在全年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条件确定的数额,在企业年终绩效考核、奖惩、工龄计算、工资奖金、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职工支付的一种额外奖励政策。其主要形式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在年底根据不同岗位员工的实际贡献程度发放相应的额外奖金。例如,某企业全年根据固定工资水平和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不同数额的额外奖金,包括:(1)固定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2)绩效奖金、劳动模范奖、技术能手等多达1000元;(3)其他特殊的绩效奖金或荣誉等,如:季度综合绩效奖或专项奖、半年度综合绩效奖或专项奖等。上述奖励除税前工资外,不得向企业职工分配。
2、员工劳务收入,包括薪酬福利、临时性用工等业务项目及企业为其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
工资总额不能超过职工应缴纳之社会保险费,因工资总额与实际支付的货币薪酬总额存在差异,可以采用差额补足的方法进行处理,差额补足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差额补足后仍有余额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期末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核算。所谓“工不离校”是指学校等单位在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随时对学生实行一些临时性用工等临时性安排,不能因学生离开学校就停止使用。但学生在离开学校之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学生在校期间,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等。此外,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也应作为员工劳务收入核算计算科目。
3、本科目核算企业主营业务及其相关的员工劳务成本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企业会计准则所称员工劳务成本包括:为支付员工的劳务报酬、为支付职工的教育经费、为提供劳务而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企业在发生此类业务时,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第23条的规定,合理设置本科目。企业的工资总额应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福利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设置本科目进行核算,并对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是企业工资支付方式中对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范围的限定,其应用范围较广时可作为企业工资与奖金、津贴、补贴等直接支付工资的扣除项目,企业在设置本科目时应特别注意该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中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4、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相关业务和费用,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当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并在本科目下填列“主营业务成本”。该项目明细反映企业人工(成本、费用)的相关项目收入、成本支出。本科目核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花费。根据相关规定,销售支出应在直接计费部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相应管理支出则于相应管理部门下填列“销售花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