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专业优势,企业会计人员要掌握好人力成本相关的政策、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够熟练运用业务流程,同时准确理解、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在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的过程中更多的要关注企业在处理人力成本时的税金项目。对于从事人力成本核算的费用项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列支:企业发生职工薪酬时,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核算工资、奖金或补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职工薪酬并扣除各项社保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员工工资薪金时,应当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而不是工资薪金。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为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所支付的员工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与工薪相关的福利、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可以直接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总额;也可以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结合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发生上述两种情况时,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可以直接从工资薪金总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或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发放的本人及家属的现金补助、为职工实际发放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为职工集体发放的各项补贴或非货币性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30%的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以现金向职工发放的未超过当年最高扣除限额的福利费以及以实物等方式向职工发放的临时性生活补助,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未超过当年最高扣除限额的福利费即可。

三、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主要包括高校的学生实习、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支付的实习报酬、企业为教育人员支付的补偿费、个人及其家庭为教育人员支付的其他费用等。企业发生有关教育费用,应当按有关税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和保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和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5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负担率分别不高于7%、7%(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部分)、1%(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部分),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得税法下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应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未足额员工工资福利及其他支出,应冲减“工资外三项”相应项目,其税额不得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为了促进劳动就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企业依法向个人追缴社会保险费是税收的一项重要政策。

五、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不超过单位工资薪金总额8%支付,单位应当自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总额12%以内缴存。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提取用于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提取用于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生产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酬支出,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六、其他人力成本支出情形

企业发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企业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员工提供福利支出而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如因员工死亡而发生的丧葬费用、抚恤金等。如果企业发生成本费用中,有一项是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伤害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但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为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可参照上述成本费用中确定人员工资总额和保险费总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成本费用中无相关人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险而发生保险赔款等费用时,同样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七、案例分析一

一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以2018年12月31日为期日,按当期工资薪金总额的12%,向职工支付的薪酬,属于员工薪酬的范畴,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其免税收入并从当期起计算扣除:(一)本条例所称免税收入,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而取得或者接受免税收入:(二)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及其支出;(三)纳税人根据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及其支出;(四)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五)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六)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形成的非货币性资产;(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