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公司的 HR在组织员工参加生育保险。HR们对此有了一些了解。我们知道生育保险是针对女性职工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职工在结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国家提供相应帮助。女职工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都可以报销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女性员工生育费用高于男性员工的1/3左右。
一、 HR需要如何给女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女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女职工因工作变动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至本单位社会保障卡金融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不到位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劳动者依法给予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育保险核销人力成本的情况是如何进行核算的?
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企业以职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其产前检查、分娩以及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其个人缴费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标准规定享受,按天计算。《湖南省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湘人社规字〔2013〕4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和项目为本企业职工支付待遇”: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从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缴费工资中按月扣除部分。其中用人单位应支付金额不低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在职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三、该如何在会计账务中做好处理?
首先,生育保险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所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对员工的工资发放方案和待遇的支付程序。因此,从法律法规上看,企业应当将生育保险和员工工资支付相挂钩。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工资》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员工发放工资,并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在核算工资支付时,应该根据工资总额,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指标。其次,企业在开展薪酬管理时也需要严格遵循成本与收入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这一基本思想,即企业在处理各种成本与收入时,应当严格遵循成本领先、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成本、收入与支出相结合,并通过合理地确定各成本与收入在当期是否相互抵销的方法,合理安排当期损益。
四、我们遇到哪些税务风险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5〕101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工资薪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外收入不做限额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而应计入成本费用:(一)为工资薪金和补贴、加班工资等发放的工资外收入;(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或者给予其他福利待遇支出;(三)为员工缴纳补充保险费支出;(四)为取得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法收入支出。因此,我们在日常人力成本管理中也会遇到一些税务风险点,大家在平时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规避税基风险。
五、对我们公司影响的税务风险点及其解决方法
从法律上讲,我们公司的雇主在办理完员工入职手续后,就需要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为每一位员工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报销手续。我们公司目前没有给员工办理过社保报销手续,所以对于员工的社会保险,一般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办理审批手续吧?我们公司已经向税务部门申请过了,并得到了批准。如果员工在办理完社保手续后不到两个月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那么就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保险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