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步,是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然而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40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等改革进程,我国现行薪酬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代下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促进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实施企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33号)、人社部函〔2017〕357号文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现就推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化改革工作进行公告如下:人力资源市场化首先要实现员工的社会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确定工资构成和薪酬结构。

一、工资构成

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构成。基本工资: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法定劳动时间内按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和。绩效工资:是指单位在完成法定任务前提下,通过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结果,确定各种工资标准,并通过定期调整增加本单位全部职工福利待遇和奖金的一种分配形式。津贴补贴及奖金:指单位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的大小而发给单位内员工的,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等。

二、薪酬结构

工资分配形式:按职级设置薪酬结构,实行以岗位为基础的工资等级制度,体现岗位的价值和功能。鼓励员工根据岗位价值在对应的薪酬等级中自主分配,逐步实现岗位能上能下;鼓励员工在岗位价值、工作业绩和劳动强度等方面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其他各层级员工的薪酬均以岗位等级和薪酬水平为基础和基本依据。员工基本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组成,并随本单位效益或业务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做到同工同酬。在绩效考核结果上,公司应按员工岗位、工种、技能、业绩、贡献等要素将员工各岗位的绩效分值折算为相应权重折算成相应的系数,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中。

三、工资总额基数标准

根据《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粤府〔2010〕77号)、《广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穗府规〔2012〕8号)规定,广东企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为:工资总额=发基数+提成或奖金。具体详见附件1:《汕头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标准并执行。未及时提供工资条或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属于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均不能确定其工资总额及其基数标准。

四、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试行办法〉等六个部门规章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99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三项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99号)、《关于在本市国有企业试行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的通知》(国资发改收入〔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以上六个部门规章及文件所指薪资包括基本薪酬、其他薪酬等。其中,基本薪酬是指在一个薪酬周期内为企业建立的基本薪酬待遇;绩效薪酬是指从企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在全集团实施至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内部技术工人)。各部门规章及文件所指薪酬福利、管理津贴三项费用,其中不得包含奖金和年终奖等绩效考核指标以外的其他奖励性收入。各部门规章及文件对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均有规定,如遇到政策变动及时调整相关内容;如无特殊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未作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