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公司正常的成本构成,在会计上对人力成本的定义为:是指企业为获得产品、劳务或者提供服务所支付或取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此相关的福利和社会保险支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就是人力成本。由于“人”与“劳”是有区别的,因此在计算过程中有必要将“人”进行区分,即:“人”=“企业提供的服务价值(成本)”*职工人数;而企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各项支出,就是指员工工资及福利支出。在计算相关人员数量时,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标准,并按实际人数进行计算。那么如何算出员工数量?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一家公司内部设置了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工作,该部门编制财务报表时,为了达到预期效果和减少人力成本支出要求,在编制财务报表前需要对人员数量和规模做出估算。
一、计算公式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通常是将职工人数乘以平均工资,然后再乘以人数,即公司职工人数=岗位数+工时数。而根据《会计法》中,相关的计算公式为:如果公司不存在大量人员同时存在的情况,那么可以直接将员工数量减去岗位数,然后再乘以员工人数乘以工时数就可以了。例如当某公司拥有40名员工时,为了达到预期效果,增加10名员工,那么可以乘以员工人数乘以9个月后所需的劳动者人数,再乘以相应金额就可以了。因此,相关成本核算时,我们可以将相应的员工人数乘以9个月后所需岗位数并乘以相应金额之后所得出。
二、计算方法
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在职人数,在计算职工人数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计算,同时,如果计算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还需要进行调整。计算方法如下:计算公式:式中:A000=[实际人数×1]×系数。在公式中有两个关键数字,一个是平均人数,另一个是在岗人数(注:员工人均应在岗人数为准),平均人数为员工平均人数时,由于员工平均人数计算出的结果小于实际人数,所以需要调整系数。我们还可以通过下述公式来计算出员工人均应在岗人数。下结论: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知,该员工数量大约比实际人数少了20人左右,但该部门人员数量约减少了10人左右,因此可以认为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了8人左右,同时减少了约20%左右的人力成本支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作为企业员工:1.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2.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且已经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生育保障待遇领取手续的;3.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劳动关系未满一年又提供劳动的;4.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个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标准均为工资总额或工作人数,在计算员工数量时还要根据不同员工之间的能力差异、所从事工作方式以及对公司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计算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员工缴纳的基数进行调整。但不管如何调整,都不影响成本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