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确认为费用。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按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和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时,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付出的劳动报酬并将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登记入用工记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法与劳动者取得联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的其他方式的工资薪金信息。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不得要求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和奖金(不包括为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而支付的出差补贴)。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国家强制性监管要求情况下,可以按照合法、合规原则制定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并向劳动者依法足额支付。

一、案例

A公司主要从事加工铝合金,产品主要为铝合金型材。2023年1月,公司将上述产品销售给 A公司,价格共计200万元。2023年2月, A公司将上述产品发出给 B公司,收到上述产品后,要求 A公司根据销售额确定员工年终奖和奖金。2023年1月1日, A公司将上述产品转入 B公司。同时, A公司根据上述产品销售数量与销售单价分别计算员工年底奖励收入,并将此款用于员工年终奖和奖金。

二、分析及启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人力成本核算应包括三部分:一是薪酬核算,包括劳动合同的签定、在职员工薪资;二是工资薪金代为发放,包括工资薪金总额的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其他费用,即企业提供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费用、福利费等。本案中, A公司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和计算人力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并且有效”、“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计算出的人力成本应当与企业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致。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把劳务工资纳入人力成本核算还存在“将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职工奖励、津贴补贴等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内核算”等问题。在此情况下若不加以重视和正确监管,极有可能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难度和风险。

三、提醒

按照现行的工资薪金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如有员工向企业提供虚假资料,企业有权终止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其补发工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企业所得税费用大于了净利润,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如不能适用这种做法,那么企业将无法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人力成本法在中国已实行了近20年有余,在中国执行得比较好。它以经济效率和资本效率为基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