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用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企业应当在发生时冲减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研发费用的支出方向、额度和计算方法:(1)直接费用:指企业为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与该项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直接材料费、仪器仪表租赁费、直接设计费等。(2)研发费用内部消耗:研发费用项目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住宿费、水电费、会议费等间接费用。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产品)所支付的各种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费、津贴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等,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应当计入当期缴纳职工薪酬内的费用。
1、工资薪金
人员工资薪金应按下列原则计算:(1)对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按其实际履行了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支付的报酬。(2)计算公式:其中,工资薪金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劳动者人数×当地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总额×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2、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为完成研究开发活动而支付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款项。企业为完成其研究开发项目而支付的现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向其雇员发放工资薪金支出或者实际支付给其时,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约定向其支付的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向其支付工资薪金。发放工资薪金支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即视为支付工资薪金总额×适用比例×12。职工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计算的各类奖金,包括加班费、婚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待遇。
3、福利费
企业为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补助、津贴、补贴和与此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等,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收入中有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9号)规定计算,其实际发生额应计入当期的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限额为税前扣除金额(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按月或按季向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社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怎么办?应在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退税或者抵减后不足扣除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结转至下一年度。注: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作为福利费或补充养老保险时,同时计算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和解决技术难题而发生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有效凭证应注明费用来源为职工福利费而非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可税前扣除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金、福利费等福利因素和由企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上内容是根据相关国家税收政策撰写,未经证实以税前会计核算为准!
4、社会保险费及其补偿金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应计入人力成本开支,不计入当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补偿金。(1)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含生育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其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以非货币性资产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告附后)第一条第(三项)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条)之规定的部分研发项目享受条件的除外。该项目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继续享受。
5、其他支出(如员工生活补贴等)
员工生活补贴是企业根据员工实际发生情况发放的由职工福利费和其他社会保障费组成的长期专项补助。其他支出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生活必需品购置费等。(3)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按照企业当年实现的实际销售收入(包括现金及实物收入)或取得的扣除凭证,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补充流动资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0号)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取公积金或企业自贸外汇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不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或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结转扣除。
6、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包括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应收款项、存货等。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应收款,其收款方式有多种,可分为自营业务款项(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款项;对于应收款项,其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应收款项,主要是由于被金融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收回,从而引起的应收款项,主要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而造成欠款,或其债务人因各种原因而破产,由此而产生一笔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坏账损失及一种非正常支出,这种损失不属于破产范围,也不属于破产清算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应收款项,需要注意是长期的预付款项。可以将它作为应收款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转为坏账损失,但是其计提要求与已向财务部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应收款项符合债务人可收回金额并未损失的程度,并有能力收回该款项。不能收回的应计提坏账准备。应属于非正常损失项目。该部分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且扣除期间不得超过5年[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当年确认为当期损益进行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对于同一项目在五年内分两次摊销;对于分期摊销的企业发生的,摊销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