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收到一位财税专家的咨询,他认为研发费用包含人力成本是错误的,但其实研发费用包括人力成本也是可以不含在“应交税费”的范畴内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该企业2023年度研发费用共计301.99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计算加计扣除部分240.99万和所得税63.38万元。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5号)规定,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研发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等领域的,可分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通知》(财税〔2018〕81号)等规定享受优惠。
1.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
在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申请成立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3号)第六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同时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科研项目补助政策。因此,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财税〔2018〕85号文件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税法相关规定减免税额政策。对于上述企业该年度研发费用中未计入“应交税费”数额的研发项目,2018年起不再享受。
2.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和计算方法相同
根据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归集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无形资产摊销及鉴证费用归集与摊销方法指引〉的通知》(国税函〔2009〕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用于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水平等,属于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予以税前加计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8年9月24日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之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得再加计扣除;享受优惠政策后不再加计扣除的企业连续享受优惠政策超过三年的,不再加计扣除。可见,研发投入是不可以加计扣除。
3.人工成本可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2017年版的人力成本规定,企业用于开展技术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辅助工资、劳保福利费、其他支出等。研发项目必须使用具有专门知识产权的新型劳动用工形式,研发项目必须使用先进适用工具和方法,不能通过手工劳动代替机器劳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是聘请没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相关项目的研发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没有工作经验甚至是没有劳动经验也无法开展项目,那这部分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等也是可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4.其他与研发相关的支出不在税前扣除范畴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7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4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其他与研发相关的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的支出。因此,企业从研究开发角度发生的技术转让、委托研究开发,以及进行其他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中“与业务活动有关”范围内。而且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内发生于同一技术领域内不同时期、不属于相关研究开发活动而应归入一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研究开发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企业还应注意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时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以上内容。比如因接受捐赠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捐赠税前扣除不得加计扣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