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费用占人力成本比例=社保缴费总额/当年职工平均工资×100%,或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90%。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按国家、地方规定和《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后,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定期调整。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地方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用(以下简称“三金”)的比例应高于劳动合同签订时规定的比例。

1.企业缴纳社保费用,职工(含退休、待业等)的社保费应占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根据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计算得出。

但职工平均工资不能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部分,不得向职工发放工资福利,不得作为企业工资总额。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金额及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其“三金”管理账户。企业应按月为每位员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企业年金,按月发放工伤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未计入工资总额或未提取的费用不得作为企业工资总额。

2.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10,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个人部分全部之和。“三金”包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金”)。[职工平均工资]:指与实际工资水平相比较,由国家统计局确定并公布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金”=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部分加权平均法计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例如上海职工月均基本工资为6440元人民币)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根据本地区(行业)就业人员变动情况及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部分进行的调整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反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单位缴费部分的工资总和。

3.职工平均工资×90%=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当年职工平均工资×100%

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上一年12月31日为基数乘以调整后的系数计算,即是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该公式为求出每年该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上式可以看出,它代表了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同时,它还代表了该公司当年“三金”(社保费)总额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上式中:社保费总额=职工平均工资;中:社保费金额)。

4.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必须共同负担其应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包括个人和用人单位两部分,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中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按其月收入负担。此外,还应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不包括对未参保不足人员参保费用的补助项目。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采用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即由企业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应为企业付出一定的劳务成本,同时劳动者应按月向原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社保费用。因此,劳动关系建立后、解除劳动关系前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均不得要求职工个人承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签订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后,其缴费的比例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应按上述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负担(《劳动法》第五十条);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而由职工自行承担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超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社会保险费之和缴纳部分及医疗保险费所产生的费用也由单位承担。在劳动合同中也要约定社保缴纳比例。由于社会保险费用在单位缴费中所占比例较大,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比例外,还要在劳动工资单或员工名册上载明社保缴纳比例。

6.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三金”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建立工资制度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费用,并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待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可约定工资报酬标准。对于最低支付工资标准,《关于在市场条件下实行劳动者工资定期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416号)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劳动法规定(或者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等确定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在中国内地实行已有15年以上经验的企业才开始执行,所以一般都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统一调整;其他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时间短或没有实行单位按《劳动法》和《劳社部发〔1999〕416号)确定;如果是以《劳社部发〔1999〕416号》确定的最低工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则各地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