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单位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并按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逾期不缴的,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单位应当自欠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并报送社会保险明细。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费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1、关于社保缴费基数问题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职工个人、单位和国家确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自身应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申报个人应参保的社保每月需给员工核定社保费金额,然后将此金额乘以在职人员工资再减去其个人部分进行计算,最终得到个人每月缴费总额。但个人缴费总额与工资总额应当分开计算,分开核定。用人单位在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要将此金额与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申报社保费基数。同时申报时必须将此金额与自己个人计算出来的总工资相比较。
2、关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计算
1、计算基数的公式:社会保险个人缴存基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人退休前(或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比例*按月计算的比例。2、计算个人缴费比例的公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额度=(本人上一年月基本养老金-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本人退休前月均养老金。3、计算方法: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工资水平计发,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工资基数乘以12%,计算出职工退休前月平均工资。4、计算方法:个人缴存部分计算公式:个人公积金缴存部分=(单位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月均工资额-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1%×月个税起征点。5、计算方法: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除以单位年平均工资得出(以下统一用一个月的工资除以个人累计工资额)。6、计算方法: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除以上年度月均工资 x100%×12个月÷2=基数 x费率计算个人养老金。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部分的,应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申报社保费基数。
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缴费基数是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工资不含各险种的统筹基金缴纳额(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缴费时间为工作期限。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职工自行缴费人员以及与其提供劳动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征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物业公司存在各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相关法规等,导致对于职工缴费基数有很大个体差异。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申报社保费基数。”按照这个规定,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时间为工作期间的劳动者,可以作为社保征收单位核定其申报基数。
4.劳动关系成立后需及时申报缴费基数。
社保征收需要以工资为征收对象,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费是以个人工资为支付对象,用人单位不提供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给劳动者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直接将申报数据交于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申报数据及时足额支付工伤、生育保险费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所需支付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不等的罚款。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内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向社会公布欠费信息并按月计缴应加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