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税管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稽查中发现员工所在公司存在以个人名义为员工办理了不缴纳社保的情况,是否需要进行补缴?”“是否应当缴纳社保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缴纳费用?”(1)关于是否应当给员工办理社保。不可以个人代为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企业补足的保险费并征收滞纳金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核实职工人数,即员工数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人数是否一致,在职人数是否与申报人存在一致。那么这是如何算出的?如职工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人力成本费用应计入工资中扣除;对员工未实际支付的社保费用部分以工资总额形式支付给个人,由职工个人负担。
1、员工所办理的参保手续由企业负责办理,工资收入不需要个人负担。
员工也是享有和用人单位同等的权利。但是也可能存在企业员工数量超过企业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参保而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这需要对企业在用人环节是否有违规行为进行核实。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死亡、在职工怀孕和哺乳期内死亡职工。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负工伤保险责任。”“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是应当的,但是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属于一种补救措施,不能因此就认为企业为其办理社保属于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就比较麻烦了。
2、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职工可自愿选择是否按月缴纳社保。
那么是否需要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不需要,也不需要按照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向企业支付工资报酬。(2)是否存在以工资形式变相缴纳社保一事。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充险种或者减免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但是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3、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社保(生育)登记的,由企业补足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等缴费基数之和后承担欠费责任;
企业逾期仍不缴纳社保,且职工有要求继续用工的权利(2)关于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业务。公司会把员工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即代扣社保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当期应支付的工资总额内呢?(3)关于不缴社保是否有风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工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受理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