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向各类企业转制而支付的工资、薪金等,都属于人力成本,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七条的规定,计入劳动成本中。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有两种支出方式:一是对员工发放的工资福利费用应当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二是对于内部职工发放的年终奖等奖金不属于人力成本,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中“人力成本”一项金额怎么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现金支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当计入「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第三种支出方式为“个人支付给符合条件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应在计算个人税负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需确认为福利费,可计入人力成本。

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应单独核算,不可与其他费用合并使用。

但是,不能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费用一起合并使用。对于内部职工而言,若工资薪金支出是由财务人员个人负担的行为,则可能产生企业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由于员工福利是一项长期的、固定的福利费支出,通常与企业利润挂钩。对于员工而言,如果工资薪金支出与企业利润挂钩而不能税前扣除,则可能会出现“公司亏本、亏损”等情形。此时员工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影响其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因此,员工福利费必须单独核算。因此,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

2、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有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等奖金属于人力成本,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营业外支出,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负债融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与此相关的财务报表相关事项以外的支出。营业外支出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暂时停止营业并予以停业整顿或破产的营业外单位或个人;二是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支出或禁止支出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规定:对与其经营活动无关或已确认为经营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种和应税项目的支出,企业应当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按工资薪金名义发放的补助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工资薪金名义的补助应当调整计入营业外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雇员支付的年终奖等福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年终奖等奖金,在会计上不属于人力成本或非社保费,但当所得税法实施后,应计入税收成本管理;企业向其他单位转制而支付的转制费所含个人所得税中有此项支出。企业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支付的奖金应计入人力成本。因此,企业收到员工直接支付的奖金和以人民币计价并已在内部核算的奖金作为员工福利的直接支出不属于人力成本。对于本案例中“职工福利”项目,根据其所承担费用扣除标准与会计核算规定,应当确定其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人力成本项目进行税前抵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取得该项收入的个人,应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从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对于以劳务报酬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自然人(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人才工程人员、劳务派遣工),其所得项目以其实际收到的与所取得收入有关的现金流现值为计税基础。劳务报酬所得最高限额为9万元(按年度缴纳),专项附加扣除不超过5000元或者有法定扣除情形的可以据实扣除。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讲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和其他奖金支出都属于人力成本中包含了薪酬费用等在内的“薪酬费用”业务,也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