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对于离职员工的成本核算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离职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在下一次发放工资之前离职而发生的成本,一种是因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动辞职而产生的人力成本。其中,离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从公司离职时发生的人力成本,因其目的在于保障员工提供就业岗位时获得相应报酬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目前社会转型期企业为使在职员工尽快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经营环境不断变化,应当给予与不在职员工不同程度的照顾或培训。这是由于离职之后,企业应为其提供一定期限(通常是3个月至1年)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应计入当期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确定工资总额

离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从公司离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下一次发放工资之前离职,其离职所发生的人力成本应当为公司工资总额。而该员工的工资总额则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以上所述内容均属于离职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应为离职员工所在公司为其提供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购买社会保险。但当此期间离职时,员工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从公司领取工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98〕36号)第三条规定:“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的员工因提供劳务而支付的报酬一般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2、核定税前扣除基数

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除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外,还应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员工在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且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时,企业可按规定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金并据实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仍有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据实扣抵。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合理的扣除项目-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税前扣除数额。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类型中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在合理扣除范围内扣除。扣除标准应当以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应税人体下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报酬时,不得扣除法定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部分,为其办理扣除手续即可。未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不得超过累计扣除数。上述规定中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加薪应纳税所得额应等于或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标准而实际未履行扣税金义务时准予扣除的数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扣缴义务人作为企业实际成本核算时一般以核定税前扣除基数做核定计算员工工资等各项税费前扣除额。

3、按“工资-福利费”加计扣除

在上述情况下,离职所产生的人力成本应分别记入当期费用。同时,将离职员工的“工资-福利费”作为企业费用项目核算。对于长期不工作、身体条件不好、暂时不能取得发票等原因导致停工发生的费用可按“工资-福利费”加计扣除。此处需要注意问题是员工发生的福利费,如:员工本人因公出国(境)费、探亲假、护理假等法定假日休息休假费,以及职工家属陪产假、生育假期间发生的假期工资等。具体计算方法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即可。如果不能确定工资或薪金标准,则按“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1-12%)×1%-1×(1-20%)/12 (个税)。对于福利费,由于是按月发放,因此应按月纳税;若按季发放或不发放也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扣除标准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单位上班时工资3倍以内(含)的部分;职工本人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福利费(按实际支付给单位);职工本人因公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基本生活费;工伤保险福利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0%额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救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负担的其他支出。”上述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一种情况是当员工离职时发生人力成本:企业为支付给离职者已支付薪酬且未再发放工资时所发生的费用。对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员工薪酬作为福利时,对于该部分支出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属于与工资有关费用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依法确定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此外在目前社会转型期,大部分企业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在经济核算中就会出现“

4、根据税法规定,以企业名义将其发放给在职员工的福利,不得在当期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等福利支出,应以实际发放的货币为计税依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基数。其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其他费用的不得计入当期缴纳税款。企业以货币形式向个人发放福利时,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企业所得额扣除标准:企业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按照取得股息益或者其他净所得计算纳税;个人取得来源于股权转让收入的部分,按照股权转让收入额减除股权支出后的余额计算。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其应纳税额为非公允价值减除金融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益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和损失。如果权益性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或处置损失或者相关税费计入企业所得税后,其差额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年度所得税前进行调整处理。应作为“递延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案例:某大型集团公司根据员工离职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从集团财务报告中列示如下:例:该公司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防止其在未来不能继续提供与其劳动合同约定相关业务或服务外仍可获取相应报酬,该公司决定按约定条件(包括试用期、非试用期)给予一个月不超过360元的待遇。因离职而产生的人力成本,即为本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合计25000元;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社保公积金)4800元;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为当月(或次月)月初银行转账到个人指定银行账户。该员工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完成当月个人权益工资的划转,其离职原因属于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存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