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企业是按一定时期按照月进行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的平均分摊,以确定不同会计期间发生费用数额的过程,那么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数额时应如何计算呢?我们可以通过人力成本分析进行探讨。需要注意:我们不能根据人力成本法进行纳税筹划,需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人员工资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以及生产经营所得等有关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规定计算,该期间费用为:计算公式为:按照月平均分摊收入金额=实际发生该期间费用-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的计税基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基数-个人所得税(不含预提个人所得税)-已扣税款-其他扣除-已扣税款-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已扣预缴税款。
二、员工福利费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或其他具有商业性质的保险支出,应计入员工福利费项目。员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时,不能直接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但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员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税前。其中,住房公积金、工会福利费等不计入成本费用;未形成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用于奖励特定职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现金管理支出会计政策〉(试行)的通知》规定计算扣除。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应当按照劳务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应单独列支并履行纳税义务。发放给本单位以外在职职工的福利费可计入到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税款,但可以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回;需要税前扣除时也可以向员工发放、由企业代扣代缴后补缴等方式实现税负转化率。
三、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在扣除费用后,属于本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一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四千元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报酬和履行其他义务取得的所得。前款所称其他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所得额计算税率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适用比例税率。本法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从事第二项至第五项经营所得中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部分。第二十四条有关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指个人从事第二项至第五项劳动所得及其附加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第(五)项职业资格所得。
四、职工福利费(含住房公积金)
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而给予的补贴、优待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贴。其中的住房公积金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得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保的基数。另外,工资薪金应作为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其他所得时扣除。举例说明:
五、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的支出是一个综合成本,其费用包括了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各项支出。以单位的名义支付给个人的各项福利性、勤工俭学费用、工会经费以及符合规定的福利费,职工在任职期间发生的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追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被征地农民给予的补助,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奖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企业发生居民企业之间支付递延部分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调整范围。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发生多大数额的工资薪金都不需要并入当期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企业支付给员工薪酬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且不超过400元等条件,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工资薪金支出为180000元—200000元=15万元;如企业发生100万元,应当在税前扣除。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盈余公积金应当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而不是留存。故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后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不能改变支出性质或者减少经营活动成果。企业发生了大额亏损仍然不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或者导致缴纳滞纳金)数额过高而最终导致该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此时会影响到收入总额的实际税负情况,根据财税[2018]27号文规定: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300000元的部分可以扣除;年度中间期限不得扣除。对在不同期间内分三次计入当期损益的年薪、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