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成本构成主要包括:(1)税金及附加:包括各种税种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各项。(2)其他综合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计入企业成本。但如果发生应税行为的话,需要根据实际发生额,以取得的税前利润为基数进行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自然折旧和推估折旧两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对暂估不能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两年一次平均法进行折旧。

2、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票交易性收益,应当准予扣除。除上述费用外,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总额,准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直接税前费用后再扣除。因为税前扣除有递延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扣除以后年度的损失。所以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是有一定标准的。例如企业有销售利润时可以税前扣除销售收入百分之十再扣除一些。因此增值税税负为30%*30%=3%。需要注意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税前扣除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比如员工提前离职就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如果企业有一项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也是允许扣除的。

3、技术转让的相关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支出,不超过资产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即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应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相关资料,按照技术转让收入的80%确认技术转让所得;对以技术转让所得抵减以后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足抵减的部分,准予从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4、资本公积的转增和减少部分

企业资本公积是指经法定程序从企业财产中提取的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从税前扣除中,可以扣除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属于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在利润分配时转增资本支出,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结转以后年度。因此,企业应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实际资本公积相应减少,资本公积。从上述所得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资本公积从税前扣除时应扣除事项的增加金额中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投资收益,准予结转到企业该项经营活动中去。

5、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支付的探亲假期间以及企业实行绩效工资、福利制度规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属于企业员工福利支出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对职工个人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8级伤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需要扣除的个人工资、薪金、福利费,可扣除后据实计算扣除。职工集体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计算扣除。扣除后允许作递延纳税调整缴纳税款。未扣除部分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其中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现金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从个人工资、薪金中减除;按照规定支付给个人的补贴和应当发放给个人的补贴。

6、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1+30%)×100%=营业收入×(1+40%)注意:应纳税所得额为发生额,不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服务等支出。但因招待客户或参加宴会,以及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招待客户而发生的餐饮食宿,交通费用、住宿等其他费用。因此,如业务招待费超过实际支出的部分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利润表的项目披露。对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而实际未产生纳税收益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费用10-15=(6万元-100%)×40%×30%=8300元(+30%)=6800元;超过部分应补缴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1 x税率)×0.05%。注意: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无错误。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申报业务招待费时不能准确把握金额,导致缴纳税款时不符合税法规定。